东莞鸿盛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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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鸿盛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凤岗镇青塘工业三路1号1栋402室
建设单位东莞鸿盛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凤岗镇青塘工业三路1号1栋402室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熔铸成型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金属熔炼(化)电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未收集的颗粒物加强车间管理,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上胶粘合工序会产生少量VOCs和臭气,VOCs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未收集到的VOCs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排放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上胶粘合有机废气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的要求,即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小于2000(无量纲),无组织排放浓度小于20(无量纲)。 油边工序产生的VOCs和臭气呈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熔铸成型冷却用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耗损量;生活污水经 (略) 政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对石马河不造成影响。 固废: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鸿盛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凤岗镇青塘工业三路1号1栋402室
建设单位东莞鸿盛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凤岗镇青塘工业三路1号1栋402室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熔铸成型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金属熔炼(化)电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未收集的颗粒物加强车间管理,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上胶粘合工序会产生少量VOCs和臭气,VOCs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未收集到的VOCs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排放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上胶粘合有机废气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的要求,即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小于2000(无量纲),无组织排放浓度小于20(无量纲)。 油边工序产生的VOCs和臭气呈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熔铸成型冷却用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耗损量;生活污水经 (略) 政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对石马河不造成影响。 固废: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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