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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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2〕4号

豫0523环罚决字〔2022〕4号

李**

地址: (略) 汤阴县韩庄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略) 院内焚烧杂草树叶造成烟尘污染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违法行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节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800,代入公式:8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00.0。

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 (略) (略) 院内焚烧杂草树叶造成烟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豫0523环罚决字〔2022〕4号

李**

地址: (略) 汤阴县韩庄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略) 院内焚烧杂草树叶造成烟尘污染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违法行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节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800,代入公式:8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00.0。

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 (略) (略) 院内焚烧杂草树叶造成烟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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