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2〕5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2〕5号
豫0523环罚决字〔2022〕5号
汤阴县古贤乡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B
地址: (略) 古贤购物中心(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5 月 21 日,我局 (略) 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了检测,2022 年 6 月 8 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光远环检字【第(E*)号】显示,你单位 4 号汽油加油机的 5 号加油枪气液比为1.34,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1.0-1.2的限值要求,气液比不达标,涉嫌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照片; 检测报告光远环检字【第(E*)号】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65000,代入公式:65000 = 20000.0 + (*.0 - 20000.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该公司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的后果,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认真的维护,于**日重新聘请河南 (略) 对气液比进行检测,经6月17日河南 (略) 出具 (略) 3台加油机气液比全部达标。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减免20%金额:13000.0,最终裁量金额:5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4 号汽油加油机的 5 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万*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豫0523环罚决字〔2022〕5号
汤阴县古贤乡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B
地址: (略) 古贤购物中心(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5 月 21 日,我局 (略) 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了检测,2022 年 6 月 8 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光远环检字【第(E*)号】显示,你单位 4 号汽油加油机的 5 号加油枪气液比为1.34,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1.0-1.2的限值要求,气液比不达标,涉嫌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照片; 检测报告光远环检字【第(E*)号】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65000,代入公式:65000 = 20000.0 + (*.0 - 20000.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该公司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的后果,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认真的维护,于**日重新聘请河南 (略) 对气液比进行检测,经6月17日河南 (略) 出具 (略) 3台加油机气液比全部达标。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减免20%金额:13000.0,最终裁量金额:5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4 号汽油加油机的 5 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万*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