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骏科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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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骏科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骏科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石排镇大基工业区11号
建设单位东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州 (略)
项目概况 (略) 场发展需求,东莞 (略) 拟投资2500万元,在原址上进行改扩建,在地 (略) 石排镇大基工业区11号(113度54分56.447秒,23度6分34.274秒)上进行建设“东莞骏科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本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如下:1、本改扩建项目拟新增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4160平方米,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占地面积为69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360平方米。2、本改扩建项目拟调整产品方案类型,且扩大产品规模;现有项目产品方案为年产冷水风柜(含特种空调300台)600台,工业用除尘机200台,除湿机400台,热交换器400台。本改扩建项目产品方案变更为年产抽气柜1500台、柜式风机盘管机组1500台、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2000台、单元式空调机组1000台、热交换器5000台。3、由于产品方案类型的改变,需对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并新增喷胶、补漆等工序。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固化、喷胶产生的VOCs、SO2、NOx、颗粒物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发泡、压模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的2#排气筒排放;上漆A产生的VOCs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的3#排气筒排放;上漆B产生的VOCs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的4#排气筒排放;切割、机加工、修整、焊接、喷粉产生的颗粒物:切割、机加工、修整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焊烟采用焊烟净化器处理、喷粉粉尘粉末静电回收系统处理,无组织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除油废水、清洗废水、检漏废水、检验废水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和距离衰减、夜间不生产等措施。废原料桶罐、废水性漆刷、废抹布、废机油桶、废机油、废饱和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类别的资质单位处置。原料包装物、废包装材料、边角废料交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粉尘沉渣回用到喷粉工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不需要公众参与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骏科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石排镇大基工业区11号
建设单位东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州 (略)
项目概况 (略) 场发展需求,东莞 (略) 拟投资2500万元,在原址上进行改扩建,在地 (略) 石排镇大基工业区11号(113度54分56.447秒,23度6分34.274秒)上进行建设“东莞骏科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本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如下:1、本改扩建项目拟新增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4160平方米,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占地面积为69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360平方米。2、本改扩建项目拟调整产品方案类型,且扩大产品规模;现有项目产品方案为年产冷水风柜(含特种空调300台)600台,工业用除尘机200台,除湿机400台,热交换器400台。本改扩建项目产品方案变更为年产抽气柜1500台、柜式风机盘管机组1500台、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2000台、单元式空调机组1000台、热交换器5000台。3、由于产品方案类型的改变,需对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并新增喷胶、补漆等工序。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固化、喷胶产生的VOCs、SO2、NOx、颗粒物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发泡、压模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的2#排气筒排放;上漆A产生的VOCs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的3#排气筒排放;上漆B产生的VOCs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的4#排气筒排放;切割、机加工、修整、焊接、喷粉产生的颗粒物:切割、机加工、修整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焊烟采用焊烟净化器处理、喷粉粉尘粉末静电回收系统处理,无组织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除油废水、清洗废水、检漏废水、检验废水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和距离衰减、夜间不生产等措施。废原料桶罐、废水性漆刷、废抹布、废机油桶、废机油、废饱和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类别的资质单位处置。原料包装物、废包装材料、边角废料交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粉尘沉渣回用到喷粉工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不需要公众参与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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