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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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 编:*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灌南新 (略)

垃圾焚烧发电尾气超低排放改造及燃料调整项目

(略) (略) 灌南县新集镇孙庄村

项目性质为改建, (略) (略) 灌南县新集镇孙庄村。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烟气净化系统脱硝工段进行提标改造,对渗滤液站超滤膜系统设备升级改造。同时调整燃料,增加作为燃料的固体废物种类包括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废皮革制品(不含铬)、废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复合包装物、造纸厂废渣、餐厨垃圾处理废渣、污泥。污泥 (略) 市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技改项目建成后,厂区焚烧炉处理规模不变,设计入炉量为生活垃圾490t/d、城镇污水处理污泥35t/d、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75t/d,合计700t/d。在生活垃圾来料相对充裕时,企业在正常处理生活垃圾的前提下,利用空余处理能力以不超过设计掺烧比例焚烧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及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运营期厂区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及车辆冲洗废水、地磅区域及垃圾运输引桥冲洗水、车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一次风加热系统冲洗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除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外项目产生的其他废水依托厂区现有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50t/d,采用“预处理+调节池+厌氧反应器IOC+两级硝化反硝化+外置式MBR生化处理系统+化学软化+TMF+RO膜系统+DTRO”工艺)处理后,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回用。项目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通过新申请的污水排放口排入一帆河,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口之前,项目废水不得直接排放。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焚烧烟炉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飞灰稳定化间废气、垃圾库恶臭、污水站恶臭、氨水罐恶臭。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废气产污工段须在密闭车间进行。项目焚烧炉烟气通过“SNCR脱硝+PNCR脱硝+半干法(旋转雾化器)脱酸+干法脱酸(碳酸氢钠)+活性炭吸附+布袋式除尘器”组合净化工艺处理后,废气通过80m高二管集束式烟囱(1#、2#)排放。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 (略) 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4号)要求中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焚烧炉烟气中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2019年修改单)表4污染物排放限值及修改单要求;氨逃逸浓度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 563—2010)及企业设计控制标准,氨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烟气中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标准。

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气,采用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4#)排放。危废仓库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要求。

焚烧炉两炉均停炉时,垃圾库恶臭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应急活性炭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38m高排气筒(3#)应急排放。应急除臭有组织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飞灰稳定化车间废气、垃圾库、渗滤液处理站及氨水储罐的恶臭废气。飞灰稳定化车间产生的粉尘废气,依托现有仓顶布袋除尘过滤后,通过仓顶排放到大气环境;垃圾库为封闭结构,对垃圾坑产生的臭气负压收集并经预热后送入焚烧炉;渗滤液处理站厌氧罐产生的沼气正常工况下接入焚烧炉处理,同时设一套火炬沼气燃烧处理装置作为备用,污水站调节池、好氧池、初沉池、事故池、污泥水池、污泥浓缩池、污泥斗构筑物均加盖密闭收集进臭气管道,臭气接入垃圾坑;氨水储罐通过加强储罐保养,定期检查密闭性,严格按规程进行装卸作业控制无组织氨的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的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和表3相关标准。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 编:*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灌南新 (略)

垃圾焚烧发电尾气超低排放改造及燃料调整项目

(略) (略) 灌南县新集镇孙庄村

项目性质为改建, (略) (略) 灌南县新集镇孙庄村。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烟气净化系统脱硝工段进行提标改造,对渗滤液站超滤膜系统设备升级改造。同时调整燃料,增加作为燃料的固体废物种类包括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废皮革制品(不含铬)、废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复合包装物、造纸厂废渣、餐厨垃圾处理废渣、污泥。污泥 (略) 市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技改项目建成后,厂区焚烧炉处理规模不变,设计入炉量为生活垃圾490t/d、城镇污水处理污泥35t/d、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75t/d,合计700t/d。在生活垃圾来料相对充裕时,企业在正常处理生活垃圾的前提下,利用空余处理能力以不超过设计掺烧比例焚烧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及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运营期厂区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及车辆冲洗废水、地磅区域及垃圾运输引桥冲洗水、车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一次风加热系统冲洗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除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外项目产生的其他废水依托厂区现有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50t/d,采用“预处理+调节池+厌氧反应器IOC+两级硝化反硝化+外置式MBR生化处理系统+化学软化+TMF+RO膜系统+DTRO”工艺)处理后,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回用。项目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通过新申请的污水排放口排入一帆河,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口之前,项目废水不得直接排放。

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焚烧烟炉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飞灰稳定化间废气、垃圾库恶臭、污水站恶臭、氨水罐恶臭。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废气产污工段须在密闭车间进行。项目焚烧炉烟气通过“SNCR脱硝+PNCR脱硝+半干法(旋转雾化器)脱酸+干法脱酸(碳酸氢钠)+活性炭吸附+布袋式除尘器”组合净化工艺处理后,废气通过80m高二管集束式烟囱(1#、2#)排放。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 (略) 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4号)要求中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焚烧炉烟气中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2019年修改单)表4污染物排放限值及修改单要求;氨逃逸浓度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 563—2010)及企业设计控制标准,氨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烟气中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标准。

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气,采用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4#)排放。危废仓库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要求。

焚烧炉两炉均停炉时,垃圾库恶臭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应急活性炭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38m高排气筒(3#)应急排放。应急除臭有组织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飞灰稳定化车间废气、垃圾库、渗滤液处理站及氨水储罐的恶臭废气。飞灰稳定化车间产生的粉尘废气,依托现有仓顶布袋除尘过滤后,通过仓顶排放到大气环境;垃圾库为封闭结构,对垃圾坑产生的臭气负压收集并经预热后送入焚烧炉;渗滤液处理站厌氧罐产生的沼气正常工况下接入焚烧炉处理,同时设一套火炬沼气燃烧处理装置作为备用,污水站调节池、好氧池、初沉池、事故池、污泥水池、污泥浓缩池、污泥斗构筑物均加盖密闭收集进臭气管道,臭气接入垃圾坑;氨水储罐通过加强储罐保养,定期检查密闭性,严格按规程进行装卸作业控制无组织氨的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的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和表3相关标准。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规定和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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