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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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略) 行政程序规定》《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日上午 9:00在局十五楼会议室召开了《 (略) 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现将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代表进行了充分的发言,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4款修改为“只能选择最后一处房屋进行安置”。

2、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5款修改为“正房按房屋结构等级标准及室内装饰标准(附件 1)给予补偿”。

3、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修改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前”。

4、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修改为“房屋征收方案”。

5、第三条应明确土地征收实施机构。

6、建议房屋与房屋装修(饰) (略) 场价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7、建议第二十一条增加“农村房屋因政府原因没有确权,而在房屋确权时已建好的房屋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应视为合法建筑”。

8、以前发布征收公告未实施征收的,是否参照现有标准给予补偿。

9、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 (略) 居民或城镇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符合安置对象。

10、第三十一条安置方式中,应明确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的土地性质、办证费用。

11、建议将第二十八条第3款修改为“征地公告发布后未签订协议的人员”。

12、建议第二十八条增加“婚嫁后返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13、建议增加景观石、移动板房标准。

14、建议将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合并。

15、将第13条参照《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字见证的人数。

16、建议增加室外路灯、水井、机钻井、太阳能路灯、大门和栏杆补偿标准。道路类、晒坪类,应按立方量计价,暗砼涵管增设常用规格档次;假山按实体计量计算;室外照明线补偿过高;栏杆增设规格、类别,删除棺木搬运费。

17、建议适当提高青苗、经济林类、林木、花卉、药材、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对达不成青苗征收补偿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补偿标准意见进行补偿。

18、在第三章征收程序,增加“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需要的前提条件或需提供和收集的资料”。

19、建议第31条第2小点增加“超出乡村规划许可建筑面积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0、建议将各类房屋计算说明放在附件 1后面。

21、建议将附件8备注第1小点修改为“参照以上相近苗木、花卉标准补偿”。

22、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成片开发方案获得批准(或单个项目取得发改部门相关文件)后”。

23、建议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应当由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4、建议将第二十条“15元/立方米”修改为“30元/立方米”。

25、第二十七条增加“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原居居民(婚嫁或入赘)及其繁衍的子(女)、孙(女)、外孙(女)......,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家庭常住人员,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

26、附表7成树的补偿标准过低,增加零星楠、丛竹单株的标准。

27、建议提高迁坟标准。

二、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一)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对 1、2、3、4、5、6、7、8、9、10、12、14、15、18、19、20、22、23、27条不予采纳。

1、第1条不予采纳理由: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

2、第2条不予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中被征收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等级及室内装修(饰)标准给予补偿,并不仅指正房。

3、第3条不予采纳理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略) 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其补偿安置仅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未要求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4、第4条不予采纳理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未要求发布房屋征收方案。

5、第5条不予采纳理由:我市各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不尽相同,不便明确。

6、第6条不予采纳理由:法律已明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按重置价补偿, (略) 场评估。

7、第7、8、9、10、12、19、20条不予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中已予以明确。

8、第14条不予以采纳理由:该意见不便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操作。

9、第15条不予采纳理由:《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予以规定。

10、第18条不予采纳理由:《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

11、第22条不予采纳理由:《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予以明确规定。

12、第23条不予采纳理由:因各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机制不尽相同,《征求意见稿》中不便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单位。?

13、第27条不予采纳理由: (略) (略) 州,我市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已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本次不予以调整。???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及理由。对16、17、24、25、26条部分采纳。

1、第16、17条部分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对建议中的部分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已作相应调整。

2、第24条部分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15/元立方米”已修改为“20元/立方米”。

3、第25条部分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已修改。

4、第26条部分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已部分修改。

(三)予以采纳的意见及理由。对11、13、21条予以采纳。

第11、13、21条予以采纳理由:该 (略) 实际,已修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略) 行政程序规定》《 (略)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日上午 9:00在局十五楼会议室召开了《 (略) 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现将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代表进行了充分的发言,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4款修改为“只能选择最后一处房屋进行安置”。

2、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5款修改为“正房按房屋结构等级标准及室内装饰标准(附件 1)给予补偿”。

3、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修改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前”。

4、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修改为“房屋征收方案”。

5、第三条应明确土地征收实施机构。

6、建议房屋与房屋装修(饰) (略) 场价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7、建议第二十一条增加“农村房屋因政府原因没有确权,而在房屋确权时已建好的房屋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应视为合法建筑”。

8、以前发布征收公告未实施征收的,是否参照现有标准给予补偿。

9、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 (略) 居民或城镇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符合安置对象。

10、第三十一条安置方式中,应明确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的土地性质、办证费用。

11、建议将第二十八条第3款修改为“征地公告发布后未签订协议的人员”。

12、建议第二十八条增加“婚嫁后返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13、建议增加景观石、移动板房标准。

14、建议将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合并。

15、将第13条参照《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字见证的人数。

16、建议增加室外路灯、水井、机钻井、太阳能路灯、大门和栏杆补偿标准。道路类、晒坪类,应按立方量计价,暗砼涵管增设常用规格档次;假山按实体计量计算;室外照明线补偿过高;栏杆增设规格、类别,删除棺木搬运费。

17、建议适当提高青苗、经济林类、林木、花卉、药材、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对达不成青苗征收补偿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补偿标准意见进行补偿。

18、在第三章征收程序,增加“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需要的前提条件或需提供和收集的资料”。

19、建议第31条第2小点增加“超出乡村规划许可建筑面积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0、建议将各类房屋计算说明放在附件 1后面。

21、建议将附件8备注第1小点修改为“参照以上相近苗木、花卉标准补偿”。

22、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成片开发方案获得批准(或单个项目取得发改部门相关文件)后”。

23、建议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应当由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4、建议将第二十条“15元/立方米”修改为“30元/立方米”。

25、第二十七条增加“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原居居民(婚嫁或入赘)及其繁衍的子(女)、孙(女)、外孙(女)......,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家庭常住人员,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

26、附表7成树的补偿标准过低,增加零星楠、丛竹单株的标准。

27、建议提高迁坟标准。

二、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一)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对 1、2、3、4、5、6、7、8、9、10、12、14、15、18、19、20、22、23、27条不予采纳。

1、第1条不予采纳理由: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

2、第2条不予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中被征收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等级及室内装修(饰)标准给予补偿,并不仅指正房。

3、第3条不予采纳理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略) 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其补偿安置仅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未要求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4、第4条不予采纳理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未要求发布房屋征收方案。

5、第5条不予采纳理由:我市各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不尽相同,不便明确。

6、第6条不予采纳理由:法律已明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按重置价补偿, (略) 场评估。

7、第7、8、9、10、12、19、20条不予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中已予以明确。

8、第14条不予以采纳理由:该意见不便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操作。

9、第15条不予采纳理由:《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予以规定。

10、第18条不予采纳理由:《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

11、第22条不予采纳理由:《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予以明确规定。

12、第23条不予采纳理由:因各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机制不尽相同,《征求意见稿》中不便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单位。?

13、第27条不予采纳理由: (略) (略) 州,我市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已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本次不予以调整。???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及理由。对16、17、24、25、26条部分采纳。

1、第16、17条部分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对建议中的部分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已作相应调整。

2、第24条部分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15/元立方米”已修改为“20元/立方米”。

3、第25条部分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已修改。

4、第26条部分采纳理由:《征求意见稿》已部分修改。

(三)予以采纳的意见及理由。对11、13、21条予以采纳。

第11、13、21条予以采纳理由:该 (略) 实际,已修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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