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2〕42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同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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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2〕42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同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博白同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同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110-*-04-05-*。

二、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投资2000万元,占地面积约3024.24m2,建筑面积5304.74 m2。诊疗项目有预防保健科、内科门诊、精神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的诊疗服务,设置病床床位数80张。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2〕21号),2021年博白县环境空气SO2、NO2、PM10、PM2.5、CO、O3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故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污水处理站配套的提升泵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汇入博白县东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厂界东、南、北面边界外1m处的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的2类标准;厂界西面边界外1m处和面隔马路约24m处住宅的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的4a类标准。

生态环境:项目位 (略) 博白县东平镇博龙街241国道旁,项目用地范围内未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故不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禁止散装类建筑材料进场。

②施工现场设置围栏。

③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存放时加盖防尘网,运输时车辆加盖,装载不得过满,适时洒水抑尘。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项目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沉淀后作为施工用水使用。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

②合理布局施工现场,物料进场仅在白天进行。

③选用低噪声设备进行施工。

④安装过程中采取基础减振、设备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垃圾堆放在指定位置,交由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②土石方除项目区内回填利用外,其余废弃土方外运至政府指定的渣土消纳场进行处理。

③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每天清运。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除进、出水口外,所有污水处理构筑物均为密闭结构,恶臭废气通过无组织排放,且排放量极小,均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3污水站周边臭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②消毒异味经过门窗、排风系统等自然排放。

③化验室废气通过化验室的通风设备排出室外。

④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自带空气滤清器处理后引至专用排烟井高空排放。

⑤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专用排气筒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要求。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项目废水经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排放标准,经污水处理站配套的提升泵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经过博白县东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羊豆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医疗器械安装于室内、基础减振。

②水泵、备用发电机等设备安装于室内、减振、定期维护。

③加强内部营业管理,文明经营,减少人群噪声。

(略) 各功能区合理布局,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感染性医疗废物及损伤性医疗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运走处理。

②药物性医疗废物登记后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运走销毁处理。

③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④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运走进行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同时,项目生产设备也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

(6)选址合理性

项 (略) 博白县东平镇博龙街241国道旁,新建项目。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厂址不占用基本农田,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此,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关联文件:

博白同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同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110-*-04-05-*。

二、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投资2000万元,占地面积约3024.24m2,建筑面积5304.74 m2。诊疗项目有预防保健科、内科门诊、精神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的诊疗服务,设置病床床位数80张。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2〕21号),2021年博白县环境空气SO2、NO2、PM10、PM2.5、CO、O3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故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污水处理站配套的提升泵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汇入博白县东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厂界东、南、北面边界外1m处的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的2类标准;厂界西面边界外1m处和面隔马路约24m处住宅的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的4a类标准。

生态环境:项目位 (略) 博白县东平镇博龙街241国道旁,项目用地范围内未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故不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禁止散装类建筑材料进场。

②施工现场设置围栏。

③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存放时加盖防尘网,运输时车辆加盖,装载不得过满,适时洒水抑尘。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项目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沉淀后作为施工用水使用。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

②合理布局施工现场,物料进场仅在白天进行。

③选用低噪声设备进行施工。

④安装过程中采取基础减振、设备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垃圾堆放在指定位置,交由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②土石方除项目区内回填利用外,其余废弃土方外运至政府指定的渣土消纳场进行处理。

③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每天清运。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除进、出水口外,所有污水处理构筑物均为密闭结构,恶臭废气通过无组织排放,且排放量极小,均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3污水站周边臭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②消毒异味经过门窗、排风系统等自然排放。

③化验室废气通过化验室的通风设备排出室外。

④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自带空气滤清器处理后引至专用排烟井高空排放。

⑤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专用排气筒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要求。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项目废水经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排放标准,经污水处理站配套的提升泵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经过博白县东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羊豆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医疗器械安装于室内、基础减振。

②水泵、备用发电机等设备安装于室内、减振、定期维护。

③加强内部营业管理,文明经营,减少人群噪声。

(略) 各功能区合理布局,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感染性医疗废物及损伤性医疗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运走处理。

②药物性医疗废物登记后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运走销毁处理。

③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④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运走进行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同时,项目生产设备也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

(6)选址合理性

项 (略) 博白县东平镇博龙街241国道旁,新建项目。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厂址不占用基本农田,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因此,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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