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办〔2022〕32号)规定, (略)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情形
公立医疗机构确因临床诊断、治疗必需,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可开展备案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略) 现行规定采购,不列入备案采购情形。
(一)《 (略) 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短缺药品清单)版本有效时间内, (略) 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药品系统,下同)同品种同剂型下无企业挂网的。
(二)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短缺药品清单除外)已有企业挂网(有挂网限价或无挂网限价),公立医疗机构发起线上采购,企业3个工作日不响应的。
(三)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短缺药品清单除外)同品种同给药途径下无企业挂网的。
二、备案采购流程
(一)符合药品备案采购情形开展备案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填写《 (略)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批,线下搜寻 (略) 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的药品生产企 (略) 许可人,并与生产企 (略) 许可人及其合法授予议价权的配送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对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短缺药品清单除外)同品种下已有企业挂网的药品,备案采购直接议价原则上不得高 (略) 已挂网所有企业挂网限价(无挂 (略) 州区域内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的均价(不同规格、包装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对高于均价的,应事先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价格评议,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公立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的备案表、议价相关材料及符合备案采购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于每月25日前, (略) 属公立医疗机构及部队医疗 (略) 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外,其他各级医疗机构报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
(三)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市医疗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备案采购交易。市医疗保障部门每月底 (略) 价采网药品综合监管平台http://**:8081/)。
(四)备案表有效期6个月,对备案采购超过6个月未正常挂网的药品,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再次开展备案采购。
三、有关要求
规范药品备案采购行为是 (略) 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职责分别加强对属地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将药品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线下采购全流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购行为严厉查处。
符合规定情形并按要求开展的备案采购,视同线上采购。对扩大备案采购情形违规线下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附件: (略)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备案表
(略) 医疗保障局
**日
普通附件: | 附件: (略)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备案表.docx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
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办〔2022〕32号)规定, (略)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情形
公立医疗机构确因临床诊断、治疗必需,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可开展备案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略) 现行规定采购,不列入备案采购情形。
(一)《 (略) 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短缺药品清单)版本有效时间内, (略) 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药品系统,下同)同品种同剂型下无企业挂网的。
(二)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短缺药品清单除外)已有企业挂网(有挂网限价或无挂网限价),公立医疗机构发起线上采购,企业3个工作日不响应的。
(三)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短缺药品清单除外)同品种同给药途径下无企业挂网的。
二、备案采购流程
(一)符合药品备案采购情形开展备案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填写《 (略)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批,线下搜寻 (略) 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的药品生产企 (略) 许可人,并与生产企 (略) 许可人及其合法授予议价权的配送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对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短缺药品清单除外)同品种下已有企业挂网的药品,备案采购直接议价原则上不得高 (略) 已挂网所有企业挂网限价(无挂 (略) 州区域内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的均价(不同规格、包装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对高于均价的,应事先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价格评议,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公立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的备案表、议价相关材料及符合备案采购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于每月25日前, (略) 属公立医疗机构及部队医疗 (略) 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外,其他各级医疗机构报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
(三)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市医疗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备案采购交易。市医疗保障部门每月底 (略) 价采网药品综合监管平台http://**:8081/)。
(四)备案表有效期6个月,对备案采购超过6个月未正常挂网的药品,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再次开展备案采购。
三、有关要求
规范药品备案采购行为是 (略) 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职责分别加强对属地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将药品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线下采购全流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购行为严厉查处。
符合规定情形并按要求开展的备案采购,视同线上采购。对扩大备案采购情形违规线下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附件: (略)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备案表
(略) 医疗保障局
**日
普通附件: | 附件: (略)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备案表.docx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