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州医疗废物处置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08-26
关于恩施州医疗废物处置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08-26
(略) :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州医疗废物处置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白杨坪产业园,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建设进料系统、低温裂解系统、废气净化及利用系统、废油暂存罐、废渣暂存区等,采用低温裂解工艺,年处理废塑1500t。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生产线采用布袋除尘+低氮燃烧器+碱法脱硫+活性炭吸附后经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废橡胶废塑料裂解油化成套生产设备》(GB/T32662-2016)表1成套生产装备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采用PH调节+絮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活性炭过滤+二氧化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4.加强噪声管理工作。合理布置设备位置;生产设备同基础之间采用弹性连接;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夜间不生产。合理安排各生产设备运行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所在区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做好固废处理、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 项目应按照国家总量控制因子的规定和工程污染物排放特征,在投入运营前(含调试阶段),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6.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7..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略) :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州医疗废物处置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白杨坪产业园,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建设进料系统、低温裂解系统、废气净化及利用系统、废油暂存罐、废渣暂存区等,采用低温裂解工艺,年处理废塑1500t。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生产线采用布袋除尘+低氮燃烧器+碱法脱硫+活性炭吸附后经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废橡胶废塑料裂解油化成套生产设备》(GB/T32662-2016)表1成套生产装备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采用PH调节+絮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活性炭过滤+二氧化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4.加强噪声管理工作。合理布置设备位置;生产设备同基础之间采用弹性连接;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夜间不生产。合理安排各生产设备运行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所在区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做好固废处理、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 项目应按照国家总量控制因子的规定和工程污染物排放特征,在投入运营前(含调试阶段),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6.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7..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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