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07-08
关于恩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07-08
恩施 (略) :
你单位呈报的《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六角亭办事处高桥坝村堰塘湾。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7513㎡,总建筑面积8660㎡,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建设生产厂房1栋,采用湿法分选处理工艺,炉渣综合利用设计处理规模为500t/d,年设计处理能力15万吨。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采取洒水抑尘、粉料篷布遮盖及进出场车辆冲洗等措施,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粉尘的产生和排放。营运期采取封闭式车间,破碎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标后高空排放,车间内配置高压喷雾抑尘系统,物料传输带加装防尘罩,进一步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综合利用;营运期生产工艺废水经集中收集采用沉淀池及压滤机压滤脱水系统处理后回用生产工艺,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利用,不外排。
4.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的降噪减震措施,合理布置施工时间,避免施工噪声扰民;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采取密闭、减振、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轻运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落实项目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恩施 (略) :
你单位呈报的《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六角亭办事处高桥坝村堰塘湾。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7513㎡,总建筑面积8660㎡,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建设生产厂房1栋,采用湿法分选处理工艺,炉渣综合利用设计处理规模为500t/d,年设计处理能力15万吨。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采取洒水抑尘、粉料篷布遮盖及进出场车辆冲洗等措施,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粉尘的产生和排放。营运期采取封闭式车间,破碎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标后高空排放,车间内配置高压喷雾抑尘系统,物料传输带加装防尘罩,进一步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综合利用;营运期生产工艺废水经集中收集采用沉淀池及压滤机压滤脱水系统处理后回用生产工艺,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利用,不外排。
4.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的降噪减震措施,合理布置施工时间,避免施工噪声扰民;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采取密闭、减振、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轻运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落实项目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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