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市甘溪矿区三堡洼矿段水泥用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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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市甘溪矿区三堡洼矿段水泥用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08-01

恩施州 (略) :

你单位呈报的《 (略) 甘溪矿区三堡洼矿段水泥用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芭蕉侗族乡甘溪村三堡洼,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为0.*km2,矿山可采资源储量约589.08万吨,设计开采规模为100万t/a,服务年限约6年。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公路开拓运输方式。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隔声降噪等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对当地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当地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严格落实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孔钻配备除尘器、采用湿式作业,并在采矿区喷雾洒水降尘;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居民等敏感目标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3.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设备,科学安排施工活动,施工期场界噪声值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营运期区域场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最大程度减轻施工期和营运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4.合理处置矿山固废,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空区表土堆场严格遵循“先挡后弃”原则,并在周围设置截排水沟,闭矿后将堆存的剥离表土用于矿区复垦、复绿;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5.做好矿山开采期间以及服务期满后的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对临时占地、采空区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6.强化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采用临时修建的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及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营运期的生活污水及时清运肥田。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恩施州 (略) :

你单位呈报的《 (略) 甘溪矿区三堡洼矿段水泥用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芭蕉侗族乡甘溪村三堡洼,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为0.*km2,矿山可采资源储量约589.08万吨,设计开采规模为100万t/a,服务年限约6年。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公路开拓运输方式。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隔声降噪等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对当地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当地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严格落实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矿山粉尘防治工作,孔钻配备除尘器、采用湿式作业,并在采矿区喷雾洒水降尘;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居民等敏感目标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3.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设备,科学安排施工活动,施工期场界噪声值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营运期区域场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最大程度减轻施工期和营运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4.合理处置矿山固废,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空区表土堆场严格遵循“先挡后弃”原则,并在周围设置截排水沟,闭矿后将堆存的剥离表土用于矿区复垦、复绿;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5.做好矿山开采期间以及服务期满后的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对临时占地、采空区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6.强化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采用临时修建的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及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营运期的生活污水及时清运肥田。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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