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力旺年产2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变更评价)环境影响报告...2022-09-01
关于恩施力旺年产2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变更评价)环境影响报告...2022-09-01
(略) :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力旺年产2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变更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略) 白杨坪镇熊家岩村狮子包,占地面积4097㎡,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拟购置骨料供给系统、骨料干燥系统、骨料提升系统、骨料筛选系统、热料仓、计量系统、矿粉系统、LB2000沥青搅拌主楼以及操作系统等设备,建设沥青拌和生产线一条。并配套建设轻烃燃气生产系统、操作室、供配电等辅助工程以及除尘设备等环保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000吨沥青混凝土。项目变更内容为骨料烘干使用燃料由原来的轻烃燃气变为柴油,其他内容无变化。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骨料场采用半封闭式;矿粉筒仓、干燥筒、振动筛、搅拌均采用密闭式,项目沥青罐及卸料口沥青烟、干燥筒废气、振动筛粉尘、搅拌缸废气(粉尘及沥青烟)经风管引至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锅炉燃气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油锅炉标准后利用8m高排气筒排放。
3.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施肥,不外排。
4.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布置设备位置,控制高噪声设备的使用;夜间(22∶00--6∶00)不得使用强噪声设备。运营期采取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夜间不生产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所在区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5.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工作,施工期土石方、建筑垃圾全部用于回填、场地平整;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骨料、收尘、滴漏沥青和拌和残渣)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设置暂存间,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及时收集处置。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项目应按照国家总量控制因子的规定和工程污染物排放特征,在投入运营前(含调试阶段)取得 SO2、NOx、VOCs总量指标。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6.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7.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略) :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力旺年产2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变更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略) 白杨坪镇熊家岩村狮子包,占地面积4097㎡,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拟购置骨料供给系统、骨料干燥系统、骨料提升系统、骨料筛选系统、热料仓、计量系统、矿粉系统、LB2000沥青搅拌主楼以及操作系统等设备,建设沥青拌和生产线一条。并配套建设轻烃燃气生产系统、操作室、供配电等辅助工程以及除尘设备等环保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000吨沥青混凝土。项目变更内容为骨料烘干使用燃料由原来的轻烃燃气变为柴油,其他内容无变化。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骨料场采用半封闭式;矿粉筒仓、干燥筒、振动筛、搅拌均采用密闭式,项目沥青罐及卸料口沥青烟、干燥筒废气、振动筛粉尘、搅拌缸废气(粉尘及沥青烟)经风管引至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锅炉燃气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油锅炉标准后利用8m高排气筒排放。
3.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施肥,不外排。
4.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布置设备位置,控制高噪声设备的使用;夜间(22∶00--6∶00)不得使用强噪声设备。运营期采取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夜间不生产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所在区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5.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工作,施工期土石方、建筑垃圾全部用于回填、场地平整;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骨料、收尘、滴漏沥青和拌和残渣)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设置暂存间,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及时收集处置。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项目应按照国家总量控制因子的规定和工程污染物排放特征,在投入运营前(含调试阶段)取得 SO2、NOx、VOCs总量指标。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6.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7.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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