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市兴隆槽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水洗砂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06-24
关于恩施市兴隆槽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水洗砂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06-24
(略) (略) :
你单位呈报的《 (略) 兴隆槽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水洗砂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对《报告表》(报批稿)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略) 兴隆槽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工业广场范围的空地,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主要建设洗砂生产线1条,占地面积800㎡,项目生产用的原料为采石场产品细砂,年用量约为10.53万t,年产量10万吨。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生产线主要产尘环节设喷雾洒水降尘装置,对皮带输送机进行半封闭,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运营期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采用“沉淀加压滤机”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耕地施肥。泥饼暂存处设置围挡及遮雨棚,防止雨天冲刷形成面源污染,禁止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附近小溪及茅坝河。
4.加强噪声管理工作。合理布置设备位置;生产设备同基础之间采用弹性连接;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夜间不生产。合理安排各生产设备运行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所在区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5.做好固废处理、处置工作,运营期固废及时清运,压滤机产生的泥饼送采石场弃土场填埋处理,职工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统一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略) (略) :
你单位呈报的《 (略) 兴隆槽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水洗砂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对《报告表》(报批稿)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略) 兴隆槽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工业广场范围的空地,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主要建设洗砂生产线1条,占地面积800㎡,项目生产用的原料为采石场产品细砂,年用量约为10.53万t,年产量10万吨。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生产线主要产尘环节设喷雾洒水降尘装置,对皮带输送机进行半封闭,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运营期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采用“沉淀加压滤机”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耕地施肥。泥饼暂存处设置围挡及遮雨棚,防止雨天冲刷形成面源污染,禁止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附近小溪及茅坝河。
4.加强噪声管理工作。合理布置设备位置;生产设备同基础之间采用弹性连接;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夜间不生产。合理安排各生产设备运行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所在区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5.做好固废处理、处置工作,运营期固废及时清运,压滤机产生的泥饼送采石场弃土场填埋处理,职工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统一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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