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收集贮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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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收集贮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08-15

(略) (略) :

你单位呈报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收集贮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略) 白杨坪镇张家槽村。用地面积2000㎡,项目总投资500万元。项目性质为扩建,在现有建筑物内扩建HW08含矿物油废物(072-001-08)、HW12染料、涂料废物(900-252-12)和HW49其他废物(900-039-49、900-041-49、900-045-49、900-047-4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的处置与加工等,配套建设相应供配电、环保、绿化等辅助工程,项目年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3000t,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运、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正)及相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做好防风、防雨、防渗漏等措施。

3.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危险废物暂存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等经UV光催化氧化加二级活性炭吸附等处理设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4.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雨污分流,新增少量地面清洁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沉淀处理后用于绿化,不外排。

5.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采取密闭、减振、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轻运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运营期西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6.定期将贮存的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且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变更相关手续。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略) (略) :

你单位呈报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收集贮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略) 白杨坪镇张家槽村。用地面积2000㎡,项目总投资500万元。项目性质为扩建,在现有建筑物内扩建HW08含矿物油废物(072-001-08)、HW12染料、涂料废物(900-252-12)和HW49其他废物(900-039-49、900-041-49、900-045-49、900-047-4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的处置与加工等,配套建设相应供配电、环保、绿化等辅助工程,项目年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3000t,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运、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正)及相关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做好防风、防雨、防渗漏等措施。

3.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危险废物暂存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等经UV光催化氧化加二级活性炭吸附等处理设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4.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雨污分流,新增少量地面清洁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沉淀处理后用于绿化,不外排。

5.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采取密闭、减振、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轻运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运营期西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6.定期将贮存的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且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变更相关手续。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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