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来仪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2022-10-28
关于恩施来仪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2022-10-28
恩施 (略) :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来仪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略) 白杨坪镇九根树村香树坪组,规划用地面积5962.3平方米。主要建设一条病死动物无害化干化法化制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应公用、辅助、环保工程。设计处理规模5t/d(应急能力30t/d),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厂区环境管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处理不适用本工艺处理的病死畜禽。
3.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物质锅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等设施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达标排放;化制工艺废气经“冷凝+喷淋+光氧除臭”等处理设施处理,车间废气经“喷淋+光氧除臭”等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后达标排放。
4.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肥田,不外排;项目生产污水不能进入白杨坪镇污水处理厂之前经该项目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外排或回用;能进入白杨坪镇污水处理厂之后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进入白杨坪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5.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轻运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6.定期将贮存的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且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项目应按照国家总量控制因子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特征,在投入运营前(含调试阶段),取得COD、NH3-N、SO2、NOX总量控制指标。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6.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7.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恩施 (略) :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来仪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 (略) (略) 白杨坪镇九根树村香树坪组,规划用地面积5962.3平方米。主要建设一条病死动物无害化干化法化制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应公用、辅助、环保工程。设计处理规模5t/d(应急能力30t/d),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厂区环境管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处理不适用本工艺处理的病死畜禽。
3.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物质锅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等设施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达标排放;化制工艺废气经“冷凝+喷淋+光氧除臭”等处理设施处理,车间废气经“喷淋+光氧除臭”等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后达标排放。
4.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肥田,不外排;项目生产污水不能进入白杨坪镇污水处理厂之前经该项目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外排或回用;能进入白杨坪镇污水处理厂之后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进入白杨坪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5.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轻运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6.定期将贮存的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且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项目应按照国家总量控制因子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特征,在投入运营前(含调试阶段),取得COD、NH3-N、SO2、NOX总量控制指标。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6.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7.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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