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市水泥电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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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市水泥电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11-07

(略) (略) :

你单位呈报的《 (略) 水泥电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 (略) 龙凤镇三河村,占地面积为5925㎡,总建筑面积2205.27㎡。拟建设办公区、生产厂房、砂石料堆场、水泥筒仓以及产品堆场等。拟购离心机、搅拌机、张拉机、墩头机、电焊机、钢筋成型机、开模机以及吊车等主要设备,建设4条电杆加工生产线,并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绿化、消防、环保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锥形电杆60000根,等径杆5000根。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采取洒水抑尘等相关措施控制。运营期设置封闭原料仓库,封闭生产厂房,并配备洒水降尘措施,水泥筒配置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投料粉尘设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项目废气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应标准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运营期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排至雨水管网;生活废水经三级标准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设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4.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布置设备位置,控制高噪声设备的使用;夜间不得使用强噪声设备。运营期采取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夜间不生产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工作,施工期土石方、建筑垃圾全部用于回填、场地平整;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搅拌机弃渣以及脱模弃渣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泥沙和布袋除尘器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收集后置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及时收集处置,不得违规处置。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略) (略) :

你单位呈报的《 (略) 水泥电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 (略) 龙凤镇三河村,占地面积为5925㎡,总建筑面积2205.27㎡。拟建设办公区、生产厂房、砂石料堆场、水泥筒仓以及产品堆场等。拟购离心机、搅拌机、张拉机、墩头机、电焊机、钢筋成型机、开模机以及吊车等主要设备,建设4条电杆加工生产线,并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绿化、消防、环保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锥形电杆60000根,等径杆5000根。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采取洒水抑尘等相关措施控制。运营期设置封闭原料仓库,封闭生产厂房,并配备洒水降尘措施,水泥筒配置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投料粉尘设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项目废气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应标准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运营期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排至雨水管网;生活废水经三级标准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设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4.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布置设备位置,控制高噪声设备的使用;夜间不得使用强噪声设备。运营期采取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夜间不生产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工作,施工期土石方、建筑垃圾全部用于回填、场地平整;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搅拌机弃渣以及脱模弃渣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泥沙和布袋除尘器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收集后置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及时收集处置,不得违规处置。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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