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天源单采血浆站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11-10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恩施天源单采血浆站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11-10

恩施天 (略) :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天源单采血浆站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金穗农业科技工业园2#厂房,建筑面积3100㎡,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血浆站设置血源科、检验科、采浆科、办公室、质控科及办公区、食堂,设有采血床位72张,年采血浆110t。本项目建成后,现有血浆站停用。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食堂油烟管理,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冷库制冷剂,减少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3.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实验室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

4.加强噪声防治,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5.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落实项目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恩施天 (略) :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天源单采血浆站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金穗农业科技工业园2#厂房,建筑面积3100㎡,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血浆站设置血源科、检验科、采浆科、办公室、质控科及办公区、食堂,设有采血床位72张,年采血浆110t。本项目建成后,现有血浆站停用。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食堂油烟管理,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冷库制冷剂,减少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3.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实验室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

4.加强噪声防治,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5.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落实项目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在运营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

3.项目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投入运营前需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且在2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我局环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5.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6.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