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钦州市钦北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钦州市钦北区妇幼保健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 (略) 钦北 (略) 住院综合楼项目(项目代码:2018-*-83-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 (略) 钦北区蓬莱大道与北环路交汇处的西南面,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6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新建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基本同意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场布设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的水土保持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不设弃土场。
(六)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规定,可免征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略) 钦北区水利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 (略) 水利局 抄送:钦北区税务局、 (略) (略) |
(略) 钦北区水利局办公室**日印发 |
你单位 (略) 钦北 (略) 住院综合楼项目(项目代码:2018-*-83-0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 (略) 钦北区蓬莱大道与北环路交汇处的西南面,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6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新建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基本同意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场布设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的水土保持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不设弃土场。
(六)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规定,可免征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略) 钦北区水利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 (略) 水利局 抄送:钦北区税务局、 (略) (略) |
(略) 钦北区水利局办公室**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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