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水利局关于隆林委乐至革步公路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百色市水利局关于隆林委乐至革步公路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林革步公路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及《林革步公路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林革步公路二期工程
二、项目代码:2110-*-04-01-*
三、项目概况
林革步公路二期工 (略) 隆林各族自治县境内,沿线涉及的乡镇有班镇、者浪乡、革步乡、猪场,属新建建设类项目,路线全长41.177km。项目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度26m,双向四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本项目全线设置桥梁13105米/48座,涵洞4050m/130道,隧道10660m/10座,2座互通式立交,均为一般互通立交;服务区1处,停车区1处,收费站2处,隧道管理所3处,隧道变电站8处,高速公路交警管理站1处(合建),路政管理1处(合建)。项目路基工程区、桥梁工程区、互通工程区、附属设施区、弃渣场区(18处)、临时堆土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施工便道区组成,总占地433.43h㎡,其中永久占地252.47h㎡,临时占地180.96h㎡。本项目土石方挖方1423.15万m3(剥离表土43.20万m3),填方524.35万m3(表土回复43.20万m3),调入8.60万m3,调出8.60万m3,898.80万m3。项目总投资*.0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2万元,计划于2023年1月开工,2025年12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33.43h㎡。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7197.16 万元,其中工程措施 12528.37 万元,植物措施3171.97 万元,临时措施 568.48 万元,独立费用 282.39 万元,基本预备费 169.18 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76.7730 万元。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 (略) 、隆林各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场外新设占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最大高度高于10米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隆林各族自治县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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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林革步公路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及《林革步公路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林革步公路二期工程
二、项目代码:2110-*-04-01-*
三、项目概况
林革步公路二期工 (略) 隆林各族自治县境内,沿线涉及的乡镇有班镇、者浪乡、革步乡、猪场,属新建建设类项目,路线全长41.177km。项目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度26m,双向四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本项目全线设置桥梁13105米/48座,涵洞4050m/130道,隧道10660m/10座,2座互通式立交,均为一般互通立交;服务区1处,停车区1处,收费站2处,隧道管理所3处,隧道变电站8处,高速公路交警管理站1处(合建),路政管理1处(合建)。项目路基工程区、桥梁工程区、互通工程区、附属设施区、弃渣场区(18处)、临时堆土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施工便道区组成,总占地433.43h㎡,其中永久占地252.47h㎡,临时占地180.96h㎡。本项目土石方挖方1423.15万m3(剥离表土43.20万m3),填方524.35万m3(表土回复43.20万m3),调入8.60万m3,调出8.60万m3,898.80万m3。项目总投资*.0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2万元,计划于2023年1月开工,2025年12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33.43h㎡。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7197.16 万元,其中工程措施 12528.37 万元,植物措施3171.97 万元,临时措施 568.48 万元,独立费用 282.39 万元,基本预备费 169.18 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76.7730 万元。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 (略) 、隆林各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场外新设占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最大高度高于10米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隆林各族自治县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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