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安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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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安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结果的公示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按照《 (略)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我区完成了辖区内河渠堤防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及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公示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河渠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

河渠堤防管理范围与已划定的河湖(相应河段)管理范围一致,具体范围见( (略) 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金政秘〔2019〕115号)。堤防保护范围具体如下:

1.淠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100 米。

2.丰乐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3.张母桥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4.张家店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5.思古潭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6.陡涧河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7.新三源河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8.淠东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9.瓦西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10.淠杭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11.木北分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12.杭淠分干渠(含沟通段)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13. 双河分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14.金圩河管理范围:从马头镇胡楼村金家水圩至寿县交界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管理范围,划界河道长3.18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04km2,管理责任主体为金安区马头镇人民政府。

(二)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小型(1)水库坝区管理范围为坝脚外100米,建筑物边界线外10米划管理范围,小型(2)水库坝区管理范围为坝脚外50米,建筑物边界线外10米划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库区管理范围线为校核水位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0米。

(三)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

水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大型80米,中型50米,小型 20米)距离。

(四)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

有征地范围以征地范围线为管理范围,其他情况以建筑物轮廓线外20米划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二、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办法,《 (略)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略) 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要严格按照河湖管理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该划定方案仅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纳入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略) 金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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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按照《 (略)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我区完成了辖区内河渠堤防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及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公示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河渠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

河渠堤防管理范围与已划定的河湖(相应河段)管理范围一致,具体范围见( (略) 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金政秘〔2019〕115号)。堤防保护范围具体如下:

1.淠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100 米。

2.丰乐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3.张母桥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4.张家店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5.思古潭河堤防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6.陡涧河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7.新三源河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8.淠东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9.瓦西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10.淠杭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40米。

11.木北分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12.杭淠分干渠(含沟通段)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13. 双河分干渠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14.金圩河管理范围:从马头镇胡楼村金家水圩至寿县交界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管理范围,划界河道长3.18km,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04km2,管理责任主体为金安区马头镇人民政府。

(二)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小型(1)水库坝区管理范围为坝脚外100米,建筑物边界线外10米划管理范围,小型(2)水库坝区管理范围为坝脚外50米,建筑物边界线外10米划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库区管理范围线为校核水位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0米。

(三)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

水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大型80米,中型50米,小型 20米)距离。

(四)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

有征地范围以征地范围线为管理范围,其他情况以建筑物轮廓线外20米划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20米。

二、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办法,《 (略)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略) 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要严格按照河湖管理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该划定方案仅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纳入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略) 金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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