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成(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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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日成(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大朗镇金沙岗一路9号5栋501室
建设单位日成(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czwtitl (略) (略) 大朗镇金沙岗一路9号5栋5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9′19.420",北纬22°54′54.988",项目占地面积1672.02m2,建筑面积1393.35m2,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主要从事硅胶管、硅胶条、硅胶圈、硅胶板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硅胶管45吨/年、硅胶条50吨/年、硅胶圈40吨/年、硅胶板45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压片、油压成型、液压成型、热接、镭雕、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在产污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点对点收集,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33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85%,处理效率可达80%,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未经收集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因此,落实以上污染治理设施,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 (略) 政污水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油压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日成(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大朗镇金沙岗一路9号5栋501室
建设单位日成(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czwtitl (略) (略) 大朗镇金沙岗一路9号5栋5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9′19.420",北纬22°54′54.988",项目占地面积1672.02m2,建筑面积1393.35m2,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主要从事硅胶管、硅胶条、硅胶圈、硅胶板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硅胶管45吨/年、硅胶条50吨/年、硅胶圈40吨/年、硅胶板45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压片、油压成型、液压成型、热接、镭雕、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在产污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点对点收集,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33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85%,处理效率可达80%,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未经收集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因此,落实以上污染治理设施,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 (略) 政污水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油压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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