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句容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太阳能级多、单晶硅切片6GW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句容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太阳能级多、单晶硅切片6GW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华阳北路与石狮路交汇处? 行政服务中心1栋一楼生态环境窗口
镇句环审〔2022〕37号
句容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句容 (略) 年产太阳能级多、单晶硅切片6GW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略) 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2]39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句容 (略) (略) 郭庄镇文溪路宁溧路交叉口东侧,拟投资32122万元通过更改主材和新增切片机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可形成年产单晶硅切片5.5GW、多晶硅切片0.5GW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表》评价 (略) 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 [2022]3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评估意见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等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与生产废水再经污水处理站处理,部分尾水回用于硅片清洗,剩余尾水达到接管标准后 (略) (略) 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有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废水处理站、污泥房产生的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本项目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相关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一般废物暂存场所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
理及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按《报告表》提出的以1#厂房、污水处理站、污泥房为边界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烷总烃≤0.364t/a,氨≤1.188t/a,硫化氢≤0.017t/a。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06t/a、非*烷总烃≤0.155t/a,氨≤0.136t/a,硫化氢≤0.0012t/a。
(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污染物考核量:废水量≤*.465t/a, COD≤45.347 (16.172)t/a,SS≤8.021 (3.234)t/a,总氮≤1.973 (1.973) t/a,TP≤0.259 (0.162)t/a,氨氮≤1.326 (1.326)t/a,LAS≤2.199 (0.162)t/a,动植物油≤0.647 (0.323)t/a;(括号内为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最终外排量)。
(3)固废: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申请或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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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略) 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国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华阳北路与石狮路交汇处? 行政服务中心1栋一楼生态环境窗口
镇句环审〔2022〕37号
句容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句容 (略) 年产太阳能级多、单晶硅切片6GW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略) 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2]39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句容 (略) (略) 郭庄镇文溪路宁溧路交叉口东侧,拟投资32122万元通过更改主材和新增切片机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可形成年产单晶硅切片5.5GW、多晶硅切片0.5GW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表》评价 (略) 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 [2022]3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评估意见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等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与生产废水再经污水处理站处理,部分尾水回用于硅片清洗,剩余尾水达到接管标准后 (略) (略) 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有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废水处理站、污泥房产生的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本项目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相关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一般废物暂存场所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
理及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按《报告表》提出的以1#厂房、污水处理站、污泥房为边界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烷总烃≤0.364t/a,氨≤1.188t/a,硫化氢≤0.017t/a。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06t/a、非*烷总烃≤0.155t/a,氨≤0.136t/a,硫化氢≤0.0012t/a。
(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污染物考核量:废水量≤*.465t/a, COD≤45.347 (16.172)t/a,SS≤8.021 (3.234)t/a,总氮≤1.973 (1.973) t/a,TP≤0.259 (0.162)t/a,氨氮≤1.326 (1.326)t/a,LAS≤2.199 (0.162)t/a,动植物油≤0.647 (0.323)t/a;(括号内为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最终外排量)。
(3)固废: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申请或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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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略) 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国环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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