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晨埇桥区永安风电场项目涉河工程施工方案的批复
关于兴晨埇桥区永安风电场项目涉河工程施工方案的批复
(略) 埇桥区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兴晨埇桥区永安51MW风电场项目涉河工程防洪影响处理专项设计和涉河工程施工方案的请示》(兴晨风电〔2022〕第17号)、《兴晨埇桥区永安51MW风电场项目涉河工程防洪影响处理专项设计(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兴晨埇桥区永安风电场项目涉水工程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兴晨埇桥区永安51MW风电场项 (略) (略) 埇桥区永安镇境内,风电机组分散布置(6#、7#、8#、9#、10#、11#、12#、13#(F1)风电机位及A2、B、B2集电线路位于老支河两岸;5#、14#、16# (取消)风电机位及A2集电线路位于团结沟两岸;拟建B1#(F4)、15#(F3)风机位及B1集电线路位于洪路沟两岸)。Ⅰ处升压站及其他附属工程坐落于整个风电场中部偏南位置,建设项目防洪标准50 年一遇。
涉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工期410日历天,**日-**日。
二、原则同意涉河工程防洪影响处理专项设计和工程施工方案。
(一)风电机组6#、7#、8#、9#、10#、11#、12#、13#(F1)位于老支河两岸。拟建A2线、B线、B2线采用高架方式跨越老支河,净空11.5~14.1m,跨距200~253m;风电工程采用钢混塔筒,风电机组基础拟采用PHC管桩基础,承台为设置齿轮加强墩的中空式风机基础,基础底部直径21.0m,中墩直径11.6m;河道疏浚长度为拟建机位所在老支河上下游各50m 范围内,合计疏浚长度 800m。老支河两岸拟新建风电场道路3.5km 。
(二)涉团结沟5#、14#(F2)风电机组,拟建A2线采用高架方式跨越团结沟,净空7.7m,跨径 300m;5#机位塔筒采用钢混塔筒,风电机组基础拟采用PHC管桩基础,承台为设置齿轮加强墩的中空式风机基础,基础底部直径21.0m,中墩直径11.6m;14#(F2)风电工程塔筒拟采用钢混塔筒,风电机组基础拟采用AB相互咬合的咬合桩筒形基础,底部直径15.0m,基础埋深4.05m,底板厚度0.5m,高3.3m,咬合桩直径0.8m;河道疏浚长度为拟建机位所在团结沟上下游各50m,共计200m;南岸应进行砼路面补偿恢复,长度为102 m;14#(F2)临水侧坡面设置混凝土护坡,护坡长度上下游各50m,总长度100m。
(三)涉洪路沟B1#(F4)、15#(F3)风机位及B1集电线路,拟建 B1 线采用高架方式跨越洪路沟,净空12.5m,跨径 200m;风电工程塔筒拟采用钢混塔筒,风电机组基础拟采用AB相互咬合的咬合桩筒形基础,底部直径15.0m,基础埋深4.05m,底板厚度0.5m,高3.3m,咬合桩直径0.8m。B1#(F4)机组位置河道疏浚上下游各50m范围内,疏浚长度 100m,15#(F3)机组位置河道疏浚为所在洪路沟上游50m至现状桥下游 20m,疏浚长度112m,合计疏浚长度213m。15#(F3)风电机位占用洪路沟北岸土埂,应对北岸进行长度82m砼路面补偿恢复;临水侧坡面设置混凝土护坡,护坡长度北岸上游 50m 至现状桥下游 20 范围内,总长度 113m。
(四)拟改渠和重建过路涵洞位于团结沟南岸,改渠位于现状沟渠东侧约6m位置,改渠长度约56m。重建过水涵采用钢筋混凝土单孔箱涵,长度6m,过水尺寸为 1.2m*1.0m,上下游进出口位置设砼八字墙。
三、工程实施建设的要求
(一)鉴于防洪不利影响与工程建设同步产生,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已批复的《方案》、《报告》要求,按照相关水利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风机基础基坑施工时,土方开挖将会扰动及削弱堤身断面,开挖土方时应采用钢板桩进行基坑防护,控制放坡系数,减少开挖土方量。风机基础施工完毕后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规定,进行回填作业,严格控制土方压实度等。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区洪水预报预警方案,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汛期,采取合理的导流方案,不得有碍其行洪。
(三)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
(四)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同时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储备、落实防汛值班等制度,服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调度。工程施工期间,严禁在河道在内再建设任何形式的阻水建筑物、构筑物。
(五)工程建成后,施工单位应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行洪功能,并联系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本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此复。
(略) 埇桥区水利局
**日
(略) 埇桥区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兴晨埇桥区永安51MW风电场项目涉河工程防洪影响处理专项设计和涉河工程施工方案的请示》(兴晨风电〔2022〕第17号)、《兴晨埇桥区永安51MW风电场项目涉河工程防洪影响处理专项设计(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兴晨埇桥区永安风电场项目涉水工程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兴晨埇桥区永安51MW风电场项 (略) (略) 埇桥区永安镇境内,风电机组分散布置(6#、7#、8#、9#、10#、11#、12#、13#(F1)风电机位及A2、B、B2集电线路位于老支河两岸;5#、14#、16# (取消)风电机位及A2集电线路位于团结沟两岸;拟建B1#(F4)、15#(F3)风机位及B1集电线路位于洪路沟两岸)。Ⅰ处升压站及其他附属工程坐落于整个风电场中部偏南位置,建设项目防洪标准50 年一遇。
涉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工期410日历天,**日-**日。
二、原则同意涉河工程防洪影响处理专项设计和工程施工方案。
(一)风电机组6#、7#、8#、9#、10#、11#、12#、13#(F1)位于老支河两岸。拟建A2线、B线、B2线采用高架方式跨越老支河,净空11.5~14.1m,跨距200~253m;风电工程采用钢混塔筒,风电机组基础拟采用PHC管桩基础,承台为设置齿轮加强墩的中空式风机基础,基础底部直径21.0m,中墩直径11.6m;河道疏浚长度为拟建机位所在老支河上下游各50m 范围内,合计疏浚长度 800m。老支河两岸拟新建风电场道路3.5km 。
(二)涉团结沟5#、14#(F2)风电机组,拟建A2线采用高架方式跨越团结沟,净空7.7m,跨径 300m;5#机位塔筒采用钢混塔筒,风电机组基础拟采用PHC管桩基础,承台为设置齿轮加强墩的中空式风机基础,基础底部直径21.0m,中墩直径11.6m;14#(F2)风电工程塔筒拟采用钢混塔筒,风电机组基础拟采用AB相互咬合的咬合桩筒形基础,底部直径15.0m,基础埋深4.05m,底板厚度0.5m,高3.3m,咬合桩直径0.8m;河道疏浚长度为拟建机位所在团结沟上下游各50m,共计200m;南岸应进行砼路面补偿恢复,长度为102 m;14#(F2)临水侧坡面设置混凝土护坡,护坡长度上下游各50m,总长度100m。
(三)涉洪路沟B1#(F4)、15#(F3)风机位及B1集电线路,拟建 B1 线采用高架方式跨越洪路沟,净空12.5m,跨径 200m;风电工程塔筒拟采用钢混塔筒,风电机组基础拟采用AB相互咬合的咬合桩筒形基础,底部直径15.0m,基础埋深4.05m,底板厚度0.5m,高3.3m,咬合桩直径0.8m。B1#(F4)机组位置河道疏浚上下游各50m范围内,疏浚长度 100m,15#(F3)机组位置河道疏浚为所在洪路沟上游50m至现状桥下游 20m,疏浚长度112m,合计疏浚长度213m。15#(F3)风电机位占用洪路沟北岸土埂,应对北岸进行长度82m砼路面补偿恢复;临水侧坡面设置混凝土护坡,护坡长度北岸上游 50m 至现状桥下游 20 范围内,总长度 113m。
(四)拟改渠和重建过路涵洞位于团结沟南岸,改渠位于现状沟渠东侧约6m位置,改渠长度约56m。重建过水涵采用钢筋混凝土单孔箱涵,长度6m,过水尺寸为 1.2m*1.0m,上下游进出口位置设砼八字墙。
三、工程实施建设的要求
(一)鉴于防洪不利影响与工程建设同步产生,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已批复的《方案》、《报告》要求,按照相关水利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风机基础基坑施工时,土方开挖将会扰动及削弱堤身断面,开挖土方时应采用钢板桩进行基坑防护,控制放坡系数,减少开挖土方量。风机基础施工完毕后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规定,进行回填作业,严格控制土方压实度等。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区洪水预报预警方案,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汛期,采取合理的导流方案,不得有碍其行洪。
(三)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
(四)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同时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储备、落实防汛值班等制度,服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调度。工程施工期间,严禁在河道在内再建设任何形式的阻水建筑物、构筑物。
(五)工程建成后,施工单位应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行洪功能,并联系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本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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