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 号:金堂府办发〔2017〕29号签发单位: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生效时间:**
金堂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建设,加大产业扶持和招商引资力度,调动企业投资热情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产品加工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投资重点产业
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为主,重点引进国家、省、市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和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强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及冷链、物流业。
二、投资要求
入园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整体产业定位和环保要求,企业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金堂县。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不低于3万元。
三、用地政策
(一)园区新办工业项目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出让、租赁年限参照(成国土资规〔2017〕2号)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年限执行。
(三)金堂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完成“七通一平”的项目用地,其供地价格参照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费用与金堂县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差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规模不超过50亩。
(四)租用园区内用地建厂的,按照企业建设用地占地面积5000元/亩/年执行,每满3年在5000元/亩/年的基础上递增5%。
(五)对有品牌、有市场、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和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强的企业,参照《金堂县工业项目厂房定制和代建方案》,予以企业厂房代建。
四、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入的9%对企业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8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入的12%对企业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6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入的15%对企业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均以正规合法票据为准。
(二)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若企业年销售收入能达2000万,前3年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5‰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后两年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2.5‰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50%)。
(三) (略) 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建筑面积及标准收取,对 (略)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给予8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80%。
(四)鼓励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对自建厂房的,容积率达1.0以上,在一个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年亩平税收达3万元以上,其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贴,具体为: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80元,三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五)企业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含下限,下同)、300万美元—600万美元、6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实现首次出口实绩且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人民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企业自建电子商 (略) ,年度网上销售额(纳入我县统计范围)分别达500万元—1000万元(含下限,下同)、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新建气调库等冷链、物流仓储库容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通过银行获得的贷款,且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
(九)鼓励入驻企业在本县内自行发展种、养殖原材料基地。其生产基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或采购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区与生产基地(采购区)距离在10公里至30公里内的,按生产基地(采购区)当年供给加工农产品数量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运费)的1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加工区与生产基地(采购区)距离在30公里以上的,按生产基地(采购区)当年供给加工农产品数量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运费)的2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对我县实际贡献。
(十)对 (略) 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略) 名牌 (略) 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一)对入驻的总部型企业租用园区办公用房的,按前期初装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前3年全额补贴租金及物管费,后2年减半补贴租金和物管费。单个总部型企业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
(二)对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不高过销售收入的4%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70%,后2年按企业不高过销售收入的2.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50%。以后年度按企业不高过销售收入的1%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20%予以扶持。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纳入本县统计核算的,其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
六、“一事一议”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流动资金)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世界500强、全国行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和对产业聚集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以及通过总部经济在我县缴纳税收的重大项目,其扶持政策由金堂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专题研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七、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和对象。奖励标准为引进或协助引进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总额(不含流动资金)内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奖励对象为引进或协助引进本园区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外,以下简称引资者)。
(二)奖励设置。
1.引进项目履行投资协议并按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引资者奖励。
2.县内乡镇引进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落户在园区的,招商引资额度计算在项目引进乡镇;同时,投产5年内企业税收、经济指标等属于引进乡镇。
八、政策兑现
(一)申报。
1.产业优惠政策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园区管委会申报。
2.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申报:引资者于第一时间向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信息登记备案,项目由多个引资者共同引进的,推荐其中1个引资者为奖励申报人。申报人在园区管委会指导下形成相关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
(二)兑现。
园区管委会负责先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会同相关部门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兑现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通过园区管委会兑现资金。
九、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多项优惠条款的,可重复享受。但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或已执行国家、省、市、县优惠政策的部分,不重复享受,执行最优惠条款。
(二)本政策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本政策公布之日前引进投产(以投资约定时间计算)的项目,继续按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本政策公布之日后新办投产的项目,执行本政策。
文 号:金堂府办发〔2017〕29号签发单位: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生效时间:**
金堂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建设,加大产业扶持和招商引资力度,调动企业投资热情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产品加工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投资重点产业
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为主,重点引进国家、省、市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和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强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及冷链、物流业。
二、投资要求
入园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整体产业定位和环保要求,企业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金堂县。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生产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不低于3万元。
三、用地政策
(一)园区新办工业项目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出让、租赁年限参照(成国土资规〔2017〕2号)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年限执行。
(三)金堂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完成“七通一平”的项目用地,其供地价格参照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费用与金堂县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差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规模不超过50亩。
(四)租用园区内用地建厂的,按照企业建设用地占地面积5000元/亩/年执行,每满3年在5000元/亩/年的基础上递增5%。
(五)对有品牌、有市场、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和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强的企业,参照《金堂县工业项目厂房定制和代建方案》,予以企业厂房代建。
四、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入的9%对企业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8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入的12%对企业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6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入的15%对企业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均以正规合法票据为准。
(二)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若企业年销售收入能达2000万,前3年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5‰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后两年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2.5‰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50%)。
(三) (略) 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建筑面积及标准收取,对 (略)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给予8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80%。
(四)鼓励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对自建厂房的,容积率达1.0以上,在一个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年亩平税收达3万元以上,其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贴,具体为: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80元,三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五)企业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含下限,下同)、300万美元—600万美元、6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实现首次出口实绩且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人民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企业自建电子商 (略) ,年度网上销售额(纳入我县统计范围)分别达500万元—1000万元(含下限,下同)、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新建气调库等冷链、物流仓储库容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通过银行获得的贷款,且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
(九)鼓励入驻企业在本县内自行发展种、养殖原材料基地。其生产基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或采购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区与生产基地(采购区)距离在10公里至30公里内的,按生产基地(采购区)当年供给加工农产品数量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运费)的1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加工区与生产基地(采购区)距离在30公里以上的,按生产基地(采购区)当年供给加工农产品数量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运费)的2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对我县实际贡献。
(十)对 (略) 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略) 名牌 (略) 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一)对入驻的总部型企业租用园区办公用房的,按前期初装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前3年全额补贴租金及物管费,后2年减半补贴租金和物管费。单个总部型企业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
(二)对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不高过销售收入的4%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70%,后2年按企业不高过销售收入的2.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50%。以后年度按企业不高过销售收入的1%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对我县实际贡献的20%予以扶持。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纳入本县统计核算的,其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
六、“一事一议”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流动资金)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世界500强、全国行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和对产业聚集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以及通过总部经济在我县缴纳税收的重大项目,其扶持政策由金堂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专题研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七、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和对象。奖励标准为引进或协助引进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总额(不含流动资金)内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奖励对象为引进或协助引进本园区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外,以下简称引资者)。
(二)奖励设置。
1.引进项目履行投资协议并按约定时间竣工投产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引资者奖励。
2.县内乡镇引进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落户在园区的,招商引资额度计算在项目引进乡镇;同时,投产5年内企业税收、经济指标等属于引进乡镇。
八、政策兑现
(一)申报。
1.产业优惠政策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园区管委会申报。
2.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申报:引资者于第一时间向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信息登记备案,项目由多个引资者共同引进的,推荐其中1个引资者为奖励申报人。申报人在园区管委会指导下形成相关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
(二)兑现。
园区管委会负责先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会同相关部门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兑现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通过园区管委会兑现资金。
九、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多项优惠条款的,可重复享受。但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或已执行国家、省、市、县优惠政策的部分,不重复享受,执行最优惠条款。
(二)本政策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本政策公布之日前引进投产(以投资约定时间计算)的项目,继续按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本政策公布之日后新办投产的项目,执行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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