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钼业集团钨业有限公司碱煮渣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钼业集团钨业有限公司碱煮渣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2〕36 号
关于洛阳栾川 (略)
洛阳 (略) 碱煮渣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栾川 (略) :
你公司(*94J)上报的由洛阳 (略) 编制完成的《洛阳 (略) 碱煮渣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栾川分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栾川县合峪镇洛阳 (略) 厂区内,占地面积为1296㎡,依托厂区内现有仓库进行建设。原料来源于厂内现有工程产生的碱煮渣,经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后得到产品钨钼精粉、磷矿粉以及副产品磷石膏。厂房内将按照存储和生产进行功能划分原料库、成品库和生产区,主要建设内容为综合利用厂房,废气、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危废暂存间等,原料库和成品库均在综合利用厂房内二次封闭。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废气主要为原料投料和搅拌桶落料粉尘,料仓投料口及搅拌桶上方均设置密闭集气罩,废气经管道引入1套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排放要求。
2.废水。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生产废水经储水罐回用于调浆工序,不外排;车间内设置一套电加热三效蒸发器,生产废水定期经三效蒸发器蒸发处理,冷凝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内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净化后的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用于厂区抑尘或绿化;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对废气、废水排口定期监测,并加强环境空气、地下水水质、土壤等的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水利、安监、应急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栾川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2年 12月 7日
抄送: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栾川分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城区九都路3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传真:0379-*
洛环审〔2022〕36 号
关于洛阳栾川 (略)
洛阳 (略) 碱煮渣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栾川 (略) :
你公司(*94J)上报的由洛阳 (略) 编制完成的《洛阳 (略) 碱煮渣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栾川分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栾川县合峪镇洛阳 (略) 厂区内,占地面积为1296㎡,依托厂区内现有仓库进行建设。原料来源于厂内现有工程产生的碱煮渣,经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后得到产品钨钼精粉、磷矿粉以及副产品磷石膏。厂房内将按照存储和生产进行功能划分原料库、成品库和生产区,主要建设内容为综合利用厂房,废气、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危废暂存间等,原料库和成品库均在综合利用厂房内二次封闭。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废气主要为原料投料和搅拌桶落料粉尘,料仓投料口及搅拌桶上方均设置密闭集气罩,废气经管道引入1套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排放要求。
2.废水。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生产废水经储水罐回用于调浆工序,不外排;车间内设置一套电加热三效蒸发器,生产废水定期经三效蒸发器蒸发处理,冷凝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内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净化后的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用于厂区抑尘或绿化;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对废气、废水排口定期监测,并加强环境空气、地下水水质、土壤等的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水利、安监、应急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栾川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2年 12月 7日
抄送: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栾川分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城区九都路3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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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传真: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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