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红山乡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红山乡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2〕35号
(略) 城市管理局
(略) 红山乡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略) 管理局:
你单位(*MB*T)上报的由陕西崇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略) 红山乡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西工分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西工区红山片区中南部,项目占地面积49557m2,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m3/d。主要建设内容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初沉池、生化池及污泥泵站、二沉池及配水井、磁混凝及粉碳沉淀池、接触消毒池及巴氏计量槽、加药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贮泥池、污泥脱水机房、综合楼、附属用房、传达室等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17070.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9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项目粗格栅、细格栅、脱水机等采用阳光板+不锈钢骨架密封;进水泵房、沉砂池、贮泥池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密封;废气统一经臭气收集管道输送至生物除臭装置,通过15m高排气筒处理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厂界二级标准。
2.废水。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工艺为“改良型巴顿甫+磁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后,出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其他水质指标应满足达到《 (略) 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尾水通过管道经入河排污口排入涧河。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土壤、噪声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若涉及发改、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应急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西工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2年 12月 7日
抄送: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西工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城区九都路3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传真:0379-*
洛环审〔2022〕35号
(略) 城市管理局
(略) 红山乡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略) 管理局:
你单位(*MB*T)上报的由陕西崇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略) 红山乡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西工分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西工区红山片区中南部,项目占地面积49557m2,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m3/d。主要建设内容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初沉池、生化池及污泥泵站、二沉池及配水井、磁混凝及粉碳沉淀池、接触消毒池及巴氏计量槽、加药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贮泥池、污泥脱水机房、综合楼、附属用房、传达室等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17070.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9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项目粗格栅、细格栅、脱水机等采用阳光板+不锈钢骨架密封;进水泵房、沉砂池、贮泥池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密封;废气统一经臭气收集管道输送至生物除臭装置,通过15m高排气筒处理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厂界二级标准。
2.废水。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工艺为“改良型巴顿甫+磁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后,出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其他水质指标应满足达到《 (略) 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尾水通过管道经入河排污口排入涧河。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土壤、噪声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若涉及发改、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应急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西工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2年 12月 7日
抄送: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西工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城区九都路3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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