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span").each(function(){$(this).attr("aria-label", $(this).attr("label") + $(this).text())}); 郑州市巨人重工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 />
郑州市巨人重工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2〕17号
郑州市巨人重工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17号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H
地址: (略) 城关乡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保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东侧3号焊接车间顶部未密闭,工作期间焊接烟气通过车间顶部排到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录像、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气态污染物措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20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0 - 20000.0 ) x [ 1.0 / 5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你单位东侧3号焊接车间顶部未密闭,工作期间焊接烟气通过车间顶部排到外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万*仟元整(56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17号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H
地址: (略) 城关乡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保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东侧3号焊接车间顶部未密闭,工作期间焊接烟气通过车间顶部排到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录像、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气态污染物措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20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0 - 20000.0 ) x [ 1.0 / 5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你单位东侧3号焊接车间顶部未密闭,工作期间焊接烟气通过车间顶部排到外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万*仟元整(56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