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叶波显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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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叶波显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2〕PJ016号

被处罚者: 叶波显

身份证号码:5101xxxxxxxxxx5494

住所(地址): (略) xxxx

我局于 2022 年 9月 21日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的蒲江县朝阳大道、 (略) 道路空间一体化改造项目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使用(驾驶)一台品牌为斗山的橙色挖掘机(环保标识码为3-PA*,发动机型号为DE08TIS,排放阶段为国家第Ⅲ阶段,机械编码为DXCCEBACAK*,机械产品规格型号为DX260LC,环保备案登记发动机编码为*EF)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鹤山北路与鹤翔街路口交汇处的蒲江县朝阳大道、 (略) 道路空间一体化改造项目施工工地内从事道路破碎施工作业时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情况。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0921-HS-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略) 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 (略) 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PJ016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2〕PJ0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仟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 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 号: *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2〕PJ016号

被处罚者: 叶波显

身份证号码:5101xxxxxxxxxx5494

住所(地址): (略) xxxx

我局于 2022 年 9月 21日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的蒲江县朝阳大道、 (略) 道路空间一体化改造项目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使用(驾驶)一台品牌为斗山的橙色挖掘机(环保标识码为3-PA*,发动机型号为DE08TIS,排放阶段为国家第Ⅲ阶段,机械编码为DXCCEBACAK*,机械产品规格型号为DX260LC,环保备案登记发动机编码为*EF)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鹤山北路与鹤翔街路口交汇处的蒲江县朝阳大道、 (略) 道路空间一体化改造项目施工工地内从事道路破碎施工作业时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情况。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0921-HS-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略) 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 (略) 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PJ016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2〕PJ0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仟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 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 号: *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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