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桂平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桂平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桂 (略) :
《广西桂 (略)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4-*-04-05-*)。项目拟建 (略) 蒙圩镇龙门工业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56′38.348″,北纬23°17′30.736″。项目建设2台16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2套40MW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建设冷却塔、清水池等辅助工程,循环冷却水系统、锅炉补给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等公用工程,原料堆场、渣灰仓库、氨水罐柴油罐等储运工程,烟气治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占地面积86530.93平方米,设计年发电量为6.64亿千瓦时。项目总投资为52183.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971万元,占总投资的3.78%。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制建设全厂生产废水、雨水收集系统,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对各类废水进行处理,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或用于厂区冲洗、道路降尘、飞灰加湿用水及绿化等,全厂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新建2台160t/h生物质锅炉,锅炉燃料采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SNCR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70米高排气筒排放,SO2、NOx、烟尘、林格曼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要求。
2.原料堆场、破碎、灰渣输送等产尘工序采用封闭式厂房、工艺系统封闭等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加强生产管理,减少臭气的产生,确保无组织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炉渣和飞灰外售用于生产肥料,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暂存、转移、处置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规定;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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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 (略) :
《广西桂 (略)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4-*-04-05-*)。项目拟建 (略) 蒙圩镇龙门工业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56′38.348″,北纬23°17′30.736″。项目建设2台16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2套40MW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建设冷却塔、清水池等辅助工程,循环冷却水系统、锅炉补给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等公用工程,原料堆场、渣灰仓库、氨水罐柴油罐等储运工程,烟气治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占地面积86530.93平方米,设计年发电量为6.64亿千瓦时。项目总投资为52183.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971万元,占总投资的3.78%。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制建设全厂生产废水、雨水收集系统,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对各类废水进行处理,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或用于厂区冲洗、道路降尘、飞灰加湿用水及绿化等,全厂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新建2台160t/h生物质锅炉,锅炉燃料采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SNCR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70米高排气筒排放,SO2、NOx、烟尘、林格曼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要求。
2.原料堆场、破碎、灰渣输送等产尘工序采用封闭式厂房、工艺系统封闭等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加强生产管理,减少臭气的产生,确保无组织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炉渣和飞灰外售用于生产肥料,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暂存、转移、处置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规定;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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