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城县殡葬服务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柳城县殡葬服务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柳城县殡葬服务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核,
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工程,位于广西壮族 (略) 柳城县凉水山林场,占地面积344亩。建设规模:殡仪馆(占地面积63亩)、公益性骨灰堂(占地面积37亩)、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100亩)、总平及配套道路(占地面积144亩)。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综合服务楼、设备及法医中心、骨灰楼和守灵厅、悼念厅及遗体处理火化楼等)、辅助工程(后勤办公楼、公墓配套用房、公共卫生间等)、储运工程(成品区、原料区等)、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等)、环保工程(SNCR炉内脱硝+急冷+除酸脱硫装置(消石灰)+旋风离心器+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急冷+除酸脱硫装置(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化粪池+格栅+调节池+好氧池+接触
消毒池+沉淀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等特殊保护对象。项目总投资25269.31万元,其中环保
投资85.0万元。
项目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抓好以
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拟建4台燃轻柴油火化机。遗体火化废气通过SNCR炉内脱硝+急冷+除酸脱硫装置(消石灰)+旋风离心器+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须确保有组织外排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二噁英类及烟气黑度达到GB13801-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单位遗
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拟建1台遗物祭品焚烧炉。遗物祭品焚烧废气通过急冷+除酸脱硫装置(消石灰)+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须确保有组织外排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类及烟气黑度达到GB13801-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排放标
准》中表3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须
采取有效的无组织臭气防控措施,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氨、硫
化氢排放浓度达到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
(四)项目公墓区周边栽种对烟尘净化能力、抗性较强的树种形成绿化屏障,墓区燃烧纸、香、烛等产生的废气经绿化
屏障净化后排放。
(五)项目产生的遗体清洗废水经预消毒、洗车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北面柳城 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水管网,经北面柳城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排
水管网排入柳城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六)项目食堂须采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须确保外排的油烟排放
浓度符合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七)根据GB/T18081-2000《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的要求,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为500米。
(八)优化总平面布置,选择低噪设备。采取建筑隔声、减振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九)做好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工作。须按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要求,建设规范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十)须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规范的飞灰、废布袋等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存放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定期收
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不得
随意堆放、擅自外排。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的台账记
录。
(十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
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
(十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
保措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十三)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须
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监测。
(十四)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保障物资,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
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实施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 (略) 柳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
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检查。
**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207-*-04-05-*
抄送: (略) 柳城生态环境局 |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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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柳城县殡葬服务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核,
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工程,位于广西壮族 (略) 柳城县凉水山林场,占地面积344亩。建设规模:殡仪馆(占地面积63亩)、公益性骨灰堂(占地面积37亩)、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100亩)、总平及配套道路(占地面积144亩)。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综合服务楼、设备及法医中心、骨灰楼和守灵厅、悼念厅及遗体处理火化楼等)、辅助工程(后勤办公楼、公墓配套用房、公共卫生间等)、储运工程(成品区、原料区等)、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等)、环保工程(SNCR炉内脱硝+急冷+除酸脱硫装置(消石灰)+旋风离心器+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急冷+除酸脱硫装置(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化粪池+格栅+调节池+好氧池+接触
消毒池+沉淀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等特殊保护对象。项目总投资25269.31万元,其中环保
投资85.0万元。
项目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抓好以
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拟建4台燃轻柴油火化机。遗体火化废气通过SNCR炉内脱硝+急冷+除酸脱硫装置(消石灰)+旋风离心器+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须确保有组织外排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二噁英类及烟气黑度达到GB13801-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单位遗
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拟建1台遗物祭品焚烧炉。遗物祭品焚烧废气通过急冷+除酸脱硫装置(消石灰)+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须确保有组织外排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类及烟气黑度达到GB13801-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排放标
准》中表3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须
采取有效的无组织臭气防控措施,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氨、硫
化氢排放浓度达到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
(四)项目公墓区周边栽种对烟尘净化能力、抗性较强的树种形成绿化屏障,墓区燃烧纸、香、烛等产生的废气经绿化
屏障净化后排放。
(五)项目产生的遗体清洗废水经预消毒、洗车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北面柳城 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水管网,经北面柳城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排
水管网排入柳城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六)项目食堂须采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须确保外排的油烟排放
浓度符合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七)根据GB/T18081-2000《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的要求,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为500米。
(八)优化总平面布置,选择低噪设备。采取建筑隔声、减振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九)做好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工作。须按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要求,建设规范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十)须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规范的飞灰、废布袋等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存放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定期收
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不得
随意堆放、擅自外排。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的台账记
录。
(十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
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
(十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
保措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十三)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须
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监测。
(十四)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保障物资,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
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实施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 (略) 柳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
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检查。
**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207-*-04-05-*
抄送: (略) 柳城生态环境局 |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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