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李梅水等11条河流、茅坊水库等24座小(一)型水库及竹子池湖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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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李梅水等11条河流、茅坊水库等24座小(一)型水库及竹子池湖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余干县李梅水等11条河流、茅坊水库等24座小(一)型水库及竹子池湖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办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湖泊保护条例》《 (略) 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余干县11条河流、24座小(一)型水库及竹子池湖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余干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余干县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李梅水管理范围划定

李梅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老虎口水管理范围划定

老虎口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3.猪母岭水管理范围划定

猪母岭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4.神岭水管理范围划定

神岭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5.院前水管理范围划定

院前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6.黄芽水管理范围划定

黄芽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7.王家桥水管理范围划定

王家桥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8.黄泥湾溪管理范围划定

黄泥湾溪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9.九连岗水管理范围划定

九连岗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0.古埠港管理范围划定

古埠港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1.护圩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护圩河有堤防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古埠联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域延伸20米,保护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线水平外延100米;无堤防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岸滩段、山区段保护范围均为管理范围线水平外延100米。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余干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余干县茅坊水库、九连岗水库、西源水库、王家桥水库、枫塘水库、山口水库、鸡公咀水库、毛坊水库、源头坞水库、寨里水库、戈塘水库、石门水库、龟山水库、万坊水库、珏塘水库、龙头山水库、罗家碑水库、蜡烛岗水库、李梅水库、荷塘水库、梅畲水库、湾坊水库、塔尾水库、居山水库为小(一)型水库。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库区移民线)以下的水域、洲滩、库内岛屿,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保护范围越过分水岭的以分水岭为保护范围边界。

水库大坝两端和下游坝脚外30米为管理范围,溢洪道、泄水闸两侧5米为管理范围,水库大坝、溢洪道及泄水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 (略) (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余干县湖泊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余干县竹子池湖湖岸均无堤防,其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50米。

(一)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湖堤安全和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余干县李梅水等11条河流、茅坊水库等24座小(一)型水库及竹子池湖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办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湖泊保护条例》《 (略) 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余干县11条河流、24座小(一)型水库及竹子池湖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余干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余干县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李梅水管理范围划定

李梅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老虎口水管理范围划定

老虎口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3.猪母岭水管理范围划定

猪母岭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4.神岭水管理范围划定

神岭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5.院前水管理范围划定

院前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6.黄芽水管理范围划定

黄芽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7.王家桥水管理范围划定

王家桥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8.黄泥湾溪管理范围划定

黄泥湾溪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9.九连岗水管理范围划定

九连岗水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0.古埠港管理范围划定

古埠港均无堤防,其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2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11.护圩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护圩河有堤防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古埠联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域延伸20米,保护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线水平外延100米;无堤防岸滩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山区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行洪水位线或设计洪水位与山坡交汇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岸滩段、山区段保护范围均为管理范围线水平外延100米。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余干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余干县茅坊水库、九连岗水库、西源水库、王家桥水库、枫塘水库、山口水库、鸡公咀水库、毛坊水库、源头坞水库、寨里水库、戈塘水库、石门水库、龟山水库、万坊水库、珏塘水库、龙头山水库、罗家碑水库、蜡烛岗水库、李梅水库、荷塘水库、梅畲水库、湾坊水库、塔尾水库、居山水库为小(一)型水库。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库区移民线)以下的水域、洲滩、库内岛屿,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保护范围越过分水岭的以分水岭为保护范围边界。

水库大坝两端和下游坝脚外30米为管理范围,溢洪道、泄水闸两侧5米为管理范围,水库大坝、溢洪道及泄水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 (略) (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余干县湖泊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余干县竹子池湖湖岸均无堤防,其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往*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50米。

(一)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湖堤安全和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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