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中小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2、报告名称:《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中小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3、项目地址: (略) 普兰店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
4、调查面积:61977m2
5、再开发利用用途:科教用地
6、土地使用权人: (略) 普兰店区教育局
7、受委托专业机构:大连绿淼 (略)
8、检测单位:大连华信 (略)
9、报告编制完成时间:2021年9月
10、报告概况:
本项目调查 (略) 普兰店区海湾中小学。2021年8月大连绿淼 (略) (略) 普兰店区教育局委托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面积为61977m2。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中的调查工作程序,本次场地调查开展了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查及人员访谈)及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工作,现场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1个(含3个清洁对照点),样品数24个,分析指标60项,包括pH、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及石油烃。
经与《 (略)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辽环综函[2020]364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45项基本项比较,重金属与无机物污染物中除六价铬外全部检出,检出率100%,检出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筛选值,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4项有机农药类全部样品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率100%,检出值均未超过筛选值;监测结果与对照点相比,地块内各土样中各因子的污染物含量与对照点浓度相比相差不大,镉和汞与对照点相比稍大,但未超出筛选值。由此可见调查地块内原有生产活动对本场地土壤影响较小。
调查场地上游、下游、场地中心处共布设地下水检测点3个,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有关规定,采用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按单指标评价结果最差的类别确定,并指出最差类别的指标。由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结果可知,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定为Ⅳ类,锌、铁、钠、铜、汞、砷、硒等符合Ⅰ类标准,镉、总硬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化学需氧量等符合Ⅱ类标准,铝、硝酸盐等符合Ⅲ类标准,菌落总数符合Ⅳ类标准,总大肠菌群数Ⅴ类。
特征因子:该地块的特征因子PH、色度等均有检出,六六六(总量)、γ-六六六(林丹)、六氯苯、敌敌畏等符合Ⅰ类标准,五氯酚、草甘膦、氰化物等符合Ⅱ类标准,滴滴涕(总量)、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符合Ⅲ类标准。
由以上监测结果可知,本区域地下水水质综合类别为Ⅳ类(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
11、报告主要结论及建议
主要结论:根据本次场地调查结果,本次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及风险评价工作。本次评价范围内场地可直接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再利用。
意见:
(1)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土地使用权人应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因此土地使用权人应将本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2)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场地调查后,至开发利用前,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3)在后续的开发施工使用过程中,应做好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跟踪工作,倘若有新的污染发现,如土壤有明显的污染表象等,应由环保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初步判断,并及时上报环保管理部门或开展进一步调查。
12、专家意见(主要内容):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包括了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报告编制依据准确,调查范围合理,资料收集完备,采样点及深度布设科学,现场样品采集过程较为规范,监测项目选择能够反映地块实际情况;
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过《 (略)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辽环综函[2020]364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报告通过但需修改,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据。
专家:嵇囡囡。
1、项目名称: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中小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2、报告名称:《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中小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3、项目地址: (略) 普兰店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
4、调查面积:61977m2
5、再开发利用用途:科教用地
6、土地使用权人: (略) 普兰店区教育局
7、受委托专业机构:大连绿淼 (略)
8、检测单位:大连华信 (略)
9、报告编制完成时间:2021年9月
10、报告概况:
本项目调查 (略) 普兰店区海湾中小学。2021年8月大连绿淼 (略) (略) 普兰店区教育局委托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面积为61977m2。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中的调查工作程序,本次场地调查开展了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查及人员访谈)及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工作,现场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1个(含3个清洁对照点),样品数24个,分析指标60项,包括pH、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及石油烃。
经与《 (略)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辽环综函[2020]364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45项基本项比较,重金属与无机物污染物中除六价铬外全部检出,检出率100%,检出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筛选值,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4项有机农药类全部样品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率100%,检出值均未超过筛选值;监测结果与对照点相比,地块内各土样中各因子的污染物含量与对照点浓度相比相差不大,镉和汞与对照点相比稍大,但未超出筛选值。由此可见调查地块内原有生产活动对本场地土壤影响较小。
调查场地上游、下游、场地中心处共布设地下水检测点3个,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有关规定,采用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按单指标评价结果最差的类别确定,并指出最差类别的指标。由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结果可知,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定为Ⅳ类,锌、铁、钠、铜、汞、砷、硒等符合Ⅰ类标准,镉、总硬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化学需氧量等符合Ⅱ类标准,铝、硝酸盐等符合Ⅲ类标准,菌落总数符合Ⅳ类标准,总大肠菌群数Ⅴ类。
特征因子:该地块的特征因子PH、色度等均有检出,六六六(总量)、γ-六六六(林丹)、六氯苯、敌敌畏等符合Ⅰ类标准,五氯酚、草甘膦、氰化物等符合Ⅱ类标准,滴滴涕(总量)、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符合Ⅲ类标准。
由以上监测结果可知,本区域地下水水质综合类别为Ⅳ类(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
11、报告主要结论及建议
主要结论:根据本次场地调查结果,本次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及风险评价工作。本次评价范围内场地可直接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再利用。
意见:
(1)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土地使用权人应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因此土地使用权人应将本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2)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场地调查后,至开发利用前,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3)在后续的开发施工使用过程中,应做好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跟踪工作,倘若有新的污染发现,如土壤有明显的污染表象等,应由环保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初步判断,并及时上报环保管理部门或开展进一步调查。
12、专家意见(主要内容):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包括了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报告编制依据准确,调查范围合理,资料收集完备,采样点及深度布设科学,现场样品采集过程较为规范,监测项目选择能够反映地块实际情况;
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过《 (略)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辽环综函[2020]364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报告通过但需修改,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据。
专家:嵇囡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