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高新区疾控中心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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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高新区疾控中心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吉林高新区疾控中心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1612室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吉林高新区疾控中心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略) 高新北区新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 (略)

该项 (略) 高新北区新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26.*度,纬度43.*度。项目利用新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空置建筑新建PCR实验室,主要用于高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接收其他区域)新冠病毒的核酸检测工作(不含采样工作)。该项目依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时期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0〕2号)有关通知要求,属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现工程施工内容除项目相关设备设施安装和挂电梯的建设外,其他工程内容均已建设完毕。项目建成后,最大检测能力365万支/年。项目总投1837.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3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6.55%。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实验样品拆包装和制备须在Ⅱ级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产生的含病原微生物气溶胶废气须经Ⅱ级生物安全柜过滤后在密闭实验室内排放,实验室室内废气须依托已建的“紫外线灯系统+实验室新风系统高效过滤器”处理后经由楼顶排风系统排放,确保实验室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废气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产生的消毒废水与高压蒸汽灭菌废水须收集后经由单独管道排入项目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预处理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经管 (略) 新北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烟达木河(土城子河)最终汇入松花江。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和地表水体。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设备底部设减振垫,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须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新风系统的高效过滤器配有滤芯更换指示灯,定期由厂家对高效过滤器废滤芯进行更换并带走处置,确保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要求;项目产生的废紫外灯管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废一次性实验耗材和密闭包装的实验废液,须经高压灭菌、包装后,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危废通过外挂电梯运送至1楼,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

6、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经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非*烷总烃0.00373t/a化学需氧量1.05t/a,氨氮0.095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7、强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项目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形成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8、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 1085—2020)相关要求,确定企业的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9、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吉林高新区疾控中心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1612室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吉林高新区疾控中心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略) 高新北区新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 (略)

该项 (略) 高新北区新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26.*度,纬度43.*度。项目利用新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空置建筑新建PCR实验室,主要用于高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接收其他区域)新冠病毒的核酸检测工作(不含采样工作)。该项目依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时期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0〕2号)有关通知要求,属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现工程施工内容除项目相关设备设施安装和挂电梯的建设外,其他工程内容均已建设完毕。项目建成后,最大检测能力365万支/年。项目总投1837.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3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6.55%。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实验样品拆包装和制备须在Ⅱ级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产生的含病原微生物气溶胶废气须经Ⅱ级生物安全柜过滤后在密闭实验室内排放,实验室室内废气须依托已建的“紫外线灯系统+实验室新风系统高效过滤器”处理后经由楼顶排风系统排放,确保实验室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废气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产生的消毒废水与高压蒸汽灭菌废水须收集后经由单独管道排入项目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预处理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经管 (略) 新北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烟达木河(土城子河)最终汇入松花江。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和地表水体。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设备底部设减振垫,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须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新风系统的高效过滤器配有滤芯更换指示灯,定期由厂家对高效过滤器废滤芯进行更换并带走处置,确保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要求;项目产生的废紫外灯管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废一次性实验耗材和密闭包装的实验废液,须经高压灭菌、包装后,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危废通过外挂电梯运送至1楼,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

6、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经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非*烷总烃0.00373t/a化学需氧量1.05t/a,氨氮0.095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7、强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项目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形成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8、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 1085—2020)相关要求,确定企业的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9、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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