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宁陵县清水河下游流域水生态修复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宁陵县清水河下游流域水生态修复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
宁环审〔2022〕25号
商丘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L610P20)上报由河南金 (略) 编制的《宁陵县清水河下游流域水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水系生态修复工程总投资49352.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沿清水河下游建设,西起永乐路、东至王观庙闸,全长约5.67千米,河口两侧各控制2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护坡8.505公顷、河道基底修复(含垃圾清理、生态清淤)、建设河流生态缓冲带7.48公顷、截污纳管11.34千米、打造景观带22.68公顷、水生植被恢复11.34公顷以及与工程实施相配套的临时工程(施工便道、施工生活区、施工生产区、土方临时堆场、淤泥晾晒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防范措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村庄或公厕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直接外排;淤泥干化沥水三级沉淀上清液排入清水河用于生态补水。
2、废气施工期通过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两个禁止”扬尘防控措施、优选低排放车辆作业、加强施工管理、清淤晾晒场地围挡、喷雾抑尘、喷洒除臭剂、优化运输线路、硬化道路洒水抑尘、物料密闭车辆运输等有效防范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噪声采取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作业、优化场区布局、优选运输路线、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隔声棚内作业、围挡(声屏障)隔声、限速禁鸣、文明施工等有效消声、隔声、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自然晾干的表土开挖弃方、清淤底泥、建筑垃圾全部用作表土回填、绿化营养土或定期外运综合利用,隔油池废油污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河道清理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生态保护措施来自土方开挖、场地平整等施工过程造成的区域一定程度的土地扰动和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影响,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可将影响降至最低。
6、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金 (略)
宁环审〔2022〕25号
商丘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L610P20)上报由河南金 (略) 编制的《宁陵县清水河下游流域水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水系生态修复工程总投资49352.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沿清水河下游建设,西起永乐路、东至王观庙闸,全长约5.67千米,河口两侧各控制2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护坡8.505公顷、河道基底修复(含垃圾清理、生态清淤)、建设河流生态缓冲带7.48公顷、截污纳管11.34千米、打造景观带22.68公顷、水生植被恢复11.34公顷以及与工程实施相配套的临时工程(施工便道、施工生活区、施工生产区、土方临时堆场、淤泥晾晒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防范措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村庄或公厕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直接外排;淤泥干化沥水三级沉淀上清液排入清水河用于生态补水。
2、废气施工期通过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两个禁止”扬尘防控措施、优选低排放车辆作业、加强施工管理、清淤晾晒场地围挡、喷雾抑尘、喷洒除臭剂、优化运输线路、硬化道路洒水抑尘、物料密闭车辆运输等有效防范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噪声采取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作业、优化场区布局、优选运输路线、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设备日常维护、隔声棚内作业、围挡(声屏障)隔声、限速禁鸣、文明施工等有效消声、隔声、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自然晾干的表土开挖弃方、清淤底泥、建筑垃圾全部用作表土回填、绿化营养土或定期外运综合利用,隔油池废油污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河道清理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生态保护措施来自土方开挖、场地平整等施工过程造成的区域一定程度的土地扰动和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影响,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可将影响降至最低。
6、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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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金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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