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检测实验室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纺织品检测实验室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纺织品检测实验室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区新悦路83号食农B楼及科研楼七层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斯坦德衡立环 (略) | |
公示时间: | **日至**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略) 高新区新悦路83号,租赁青岛海关技术中心红岛检测基地食农B楼及科研楼第七层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712.6平方米,建筑面积5209.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耐洗涤性实验室、机能性实验室、染色坚牢度实验室、物理性能实验室、*醛实验室和成分实验室等。项目投产后年出具检测报告9万份。项目总投资214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7万元,占总投资的3.1%。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染色坚牢度实验室实验过程产生的四氯*烯、*醇、*酸和芳烃等有机废气;*醛实验过程产生的*醇、*醛等有机废气;成分检测过程产生的*酮、二*苯、二氯*烷、*醇、四氯*烷、苯酚等有机废气;成分检测实验过程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等酸性废气;成分检测药品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酸性废气和有机废气;*醛药品库有机废气。染色坚牢度实验室废气、成分检测有机实验室、*醛实验区废气分别由通风柜收集进入相应的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共3套)处理后,尾气分别通过楼顶19米高排气筒P2-1、P3-2、P3-6排放;成分检测无机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柜收集后进入1套干式酸性废气净化系统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楼顶 19m 高排气筒 P3-1排放;*醛测定室废气通过万向罩收集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楼顶 19米高排气筒P3-5排放;成分检测药品库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醛药品库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分别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共2套)处理,尾气分别通过楼顶 19米高排气筒P3-3、P3-4排放。排气筒P2-1、P3-2、P3-3、P3-4、P3-5、P3-6及等效排气筒中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标准要求;排气筒P3-1、P3-3中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四氯*烯、二氯*烷无组织排放须执行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制(选控指标);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洗涤废水、使用无机试剂实验器皿前2次清洗废水、第3次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纯水机制备浓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经海关技术中心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水质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种实验仪器及风机等均选用先进、低噪设备,同时采取合理布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未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布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使用有机试剂实验器具前2次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废试剂包装、废活性炭、废干式酸性废气净化系统(SDG)吸附剂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高新区静园路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纺织品检测实验室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区新悦路83号食农B楼及科研楼七层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斯坦德衡立环 (略) | |
公示时间: | **日至**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略) 高新区新悦路83号,租赁青岛海关技术中心红岛检测基地食农B楼及科研楼第七层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712.6平方米,建筑面积5209.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耐洗涤性实验室、机能性实验室、染色坚牢度实验室、物理性能实验室、*醛实验室和成分实验室等。项目投产后年出具检测报告9万份。项目总投资214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7万元,占总投资的3.1%。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染色坚牢度实验室实验过程产生的四氯*烯、*醇、*酸和芳烃等有机废气;*醛实验过程产生的*醇、*醛等有机废气;成分检测过程产生的*酮、二*苯、二氯*烷、*醇、四氯*烷、苯酚等有机废气;成分检测实验过程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等酸性废气;成分检测药品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酸性废气和有机废气;*醛药品库有机废气。染色坚牢度实验室废气、成分检测有机实验室、*醛实验区废气分别由通风柜收集进入相应的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共3套)处理后,尾气分别通过楼顶19米高排气筒P2-1、P3-2、P3-6排放;成分检测无机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柜收集后进入1套干式酸性废气净化系统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楼顶 19m 高排气筒 P3-1排放;*醛测定室废气通过万向罩收集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楼顶 19米高排气筒P3-5排放;成分检测药品库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醛药品库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分别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共2套)处理,尾气分别通过楼顶 19米高排气筒P3-3、P3-4排放。排气筒P2-1、P3-2、P3-3、P3-4、P3-5、P3-6及等效排气筒中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标准要求;排气筒P3-1、P3-3中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四氯*烯、二氯*烷无组织排放须执行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制(选控指标);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洗涤废水、使用无机试剂实验器皿前2次清洗废水、第3次实验器皿清洗废水、纯水机制备浓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经海关技术中心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水质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种实验仪器及风机等均选用先进、低噪设备,同时采取合理布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未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布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使用有机试剂实验器具前2次清洗废水、实验废液、废试剂包装、废活性炭、废干式酸性废气净化系统(SDG)吸附剂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05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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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高新区静园路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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