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洪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洪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洪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大利新兴二路12号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洪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洪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略) (略) 清溪镇大利新兴二路12号1号楼101室进行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9"18.401";东经114°10"26.095"。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占地面积12000m2,建筑面积8500m2。项目年加工生产金属弹簧36.75万件,金属挡板1.5万件,金属支架2.35万件,金属外壳2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固化、热洁工序产生的VOCs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固化、热洁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切割、喷砂、打磨、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6 号)文要求中重点区域限值要求,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二级滤芯”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固化、热洁工序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切割、喷砂、打磨、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二级滤芯”处理后达标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达标排放,一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示时间 | **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对项目与《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21〕4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8〕295号)和《关于优化调整的通知》(东环〔2020〕113号)等文件相符性分析不到位;3.项目建筑面积存疑;4.未明确原辅材料对应使用工序;5.实心焊芯原辅材料理化性质分析不到位;6.粉末喷涂效率前后不一致;7.金属挡板、金属支架、设备金属外壳生产工艺流程图未标识固废产污情况;8.未分析机加工工艺流程及污染物产排情况;9.恶臭、有机废气执行标准有误;10.切割、焊接、喷砂打磨工序废气产生量、排放浓度、处理风量存疑;11.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编号前后不一致;12.废气处理效率可达性分析不到位;13.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存疑;14.生活用水量核算引用系数有误,生产污水量存疑;15.金属边角料、水喷淋捞渣、废粉尘、含切削液金属碎产生量存疑;16.活性炭吸附装置设置参数存疑,废活性炭产生量存疑;17.废空压机油、废润滑油桶产废周期存疑;18.遗漏厂房现状照片,附图6-1、6-2未明确厂房层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洪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大利新兴二路12号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洪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洪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略) (略) 清溪镇大利新兴二路12号1号楼101室进行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9"18.401";东经114°10"26.095"。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占地面积12000m2,建筑面积8500m2。项目年加工生产金属弹簧36.75万件,金属挡板1.5万件,金属支架2.35万件,金属外壳2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固化、热洁工序产生的VOCs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固化、热洁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切割、喷砂、打磨、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6 号)文要求中重点区域限值要求,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二级滤芯”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固化、热洁工序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切割、喷砂、打磨、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二级滤芯”处理后达标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达标排放,一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示时间 | **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对项目与《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21〕4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8〕295号)和《关于优化调整的通知》(东环〔2020〕113号)等文件相符性分析不到位;3.项目建筑面积存疑;4.未明确原辅材料对应使用工序;5.实心焊芯原辅材料理化性质分析不到位;6.粉末喷涂效率前后不一致;7.金属挡板、金属支架、设备金属外壳生产工艺流程图未标识固废产污情况;8.未分析机加工工艺流程及污染物产排情况;9.恶臭、有机废气执行标准有误;10.切割、焊接、喷砂打磨工序废气产生量、排放浓度、处理风量存疑;11.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编号前后不一致;12.废气处理效率可达性分析不到位;13.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存疑;14.生活用水量核算引用系数有误,生产污水量存疑;15.金属边角料、水喷淋捞渣、废粉尘、含切削液金属碎产生量存疑;16.活性炭吸附装置设置参数存疑,废活性炭产生量存疑;17.废空压机油、废润滑油桶产废周期存疑;18.遗漏厂房现状照片,附图6-1、6-2未明确厂房层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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