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46期)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46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农投 (略) 第二十二分店经营的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大姜:购进日期:**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检日期:**日。抽检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大姜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 2022 〕04-0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在进购上述“大姜”时索证索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农投 (略) 第二十二分店经营的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大姜:购进日期:**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检日期:**日。抽检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大姜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 2022 〕04-0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在进购上述“大姜”时索证索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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