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驿前镇行政执法制度公示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驿前镇行政执法制度公示
索 引 号:GCX0045/2022-14521
发文机关: 驿前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驿前镇行政执法制度公示
执法工作台账制度
一、建立动态巡查台账、里程等级。
台账等级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情况、巡查里程和巡查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并将巡查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案件登记。
对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案件必须做好登记。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三、做好违法行为处罚登记。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分类的规定,做到登记详实、账目清晰。
行政执法工作日常巡查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明确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线路、在规定的时间、对规定的管理职责进行巡查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辖区重点路段保持不间断巡查,避免巡查盲区,造成管理疏漏。
四、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并查处,其中违法建筑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4小时之内发现并查处。
五、行政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时须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情,工作细致认真, (略) 管理的法律、法规。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纠正违章时,应先出示证件,讲明道理,文明执法。
七、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时,由专人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禁使用其他票据。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将罚款和暂扣物品在当天上缴,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巡查中发现问题机会处置并上报。
十、行政执法人员执勤时按规定着装,举止端庄,文明执勤,做到“三理”(纠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处罚尺度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执勤后要按时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及各类文书报表,文书要及时归档。
各程序主要工作任务
(一)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填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要求: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一般程序
履行要求:填制《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日提出。
执法队队容风纪
为了规范队员的着装、仪容、举止,充分展现其精神面貌和战斗力,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着装
㈠队员必须按照规定穿制服,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保持队容严整,
㈡队员非因公外出期间应当着便装
㈢制式服装以及帽徽、肩章、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送)给他人。所有离队人员的制式服装及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二、仪容
㈠队员头发应当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须、大鬓角和小胡子,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㈡队员不得纹身。不得再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顶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统一配发的墨镜外,不得戴其他有色眼镜。
㈢队员着制服时,只准佩戴大队统一发的胸章(卡),不准佩戴其他徽章。
三、举止
㈠队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制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㈡执勤中,步行应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坐岗时不得斜靠坐凳、翘脚、看书报、打瞌睡。
㈢队员参加集体活动列队时,队列要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㈣队员着制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冒顶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因特殊情况,不适合脱帽时,由在场指挥员临时规定。
㈤队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的声誉。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㈥队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㈦队员不得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
㈧队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㈨队员在执勤时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㈩队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不得在酒后上岗执勤;中午一律禁酒。
(十一)队员着制服时,不得出入酒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饭后酒楼、歌舞厅和电子游艺等场所消费娱乐。
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
(一)依法行政基本素质——包括完成正常业务和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质量及数量如何,考核工作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工作纪律、文明执法等情况;考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业务上是否肯钻研,用于创新;是否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对待管理相对人的态度是否和蔼、有耐性;对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全局观念,创新意识,依法行政执行情况等;
(二)履行职责——包括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是否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
(三)社会评价——对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只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中是否有被投诉的情况,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办理各种事项;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问卷结果评价执法人员的执法业绩。
第三条考核方法
对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做到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考核方法采取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一、平时考察:
(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活动的表现,考核执法人员业务,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二)通过群众投诉、行政执法过程责任追究等情况,考核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
(三)通过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执行,考核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四)通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和成果。
二、定期考核:
(一)年终考核,结合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每个执法人员进行自我总结,并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全面进行考核;
(二)平时考核,结合群众反映的情况集中考核。
第四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是否发生越权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五)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
(七)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使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适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法人员的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
(三)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执法;
(四)是否做到文明自发、人性化执法;
(五)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条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除表彰机关给予的奖励外,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并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决定或经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六)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与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主体有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误以及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重大错误的;
(三)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四)个人的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执法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十二条考核要求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要全面、客观反映工作人员的状况,并按照统一标准,作出评价;
(二)注重实绩原则,着重考核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实绩;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考核档案,对考核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记录及时整理,收入考核档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仪表整洁,服从安排,工作到位;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不徇私情,秉公办案;
三、忠于职守,德才兼备,尽职尽责,清正廉洁;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依法办案;
五、依照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应主动出示证件,文明执法,敢于执法;
六、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款额,不得随意变动。
八、严格保密制度,对调查材料、举报人情况、证人证词、证据、证明材料,均不得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透露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九、错案必改,违法必究;
十、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
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定
一、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越权执法,上岗执法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调查取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克服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做到证件齐全,文明、公正、公平、合理执法。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宣讲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法规意识。
四、牢记队容风纪,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执行公务时不准喝酒、酒后驾车,因酗酒造成的后果一律自负。
六、上岗执法时要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不得勾肩搭背,衣冠不整,敞胸解怀,举止不端。
七、严格执行上级文明执法的各项规定。
行政执法工作五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日喝酒;对行政相对人办事推诿、刁难,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者不予办理。
二、严禁利用职权收要、赊借行政相对人钱物,报销费用,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消费和服务。
三、严禁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
四、严禁利用行政审批职权引导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及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二职业或者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
五、严禁在监督管理不作为、乱作为,滥施职权,或者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该查处不查处。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以上禁令的,先予停职,再依程序处理,被本部门上级机关问责的,视情形对该部门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六)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第五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三)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四)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五)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七)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对、扣押、没收、征收的财务或物品的;(八)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九)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十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十二)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十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六条根据违反执法行为的过错、危害、情节等因素,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离岗培训;(四)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五)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根据情节,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法执法的;(二)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三)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四)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应该从重处理的。
第八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一)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二)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执法的不良影响的;(三)在调查违法执法行为中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有免责规定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具体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一)凡未经单位(包括中队)安排同意,队员擅自执法和强制执法,造成的过错和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队员单独行政职权造成过错,由该队员承担责任;(二)无需审核或者批准、未经审核或者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三)经审核或者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审核人和批准人做出错误决定的,或者承办人不按照审核人、批准人的意见执行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四)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或者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五)根据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承担责任。但是,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六)两人以上共同执法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无法区分,共同承担责任。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七)凡不属单位组织的强制性行为和队员自卫行为,而因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群众或纠章对象受伤害和损失赔偿在500元以下为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伤害事故赔偿在500-2000元以下影响较大事故;凡故意伤害或是轻伤以上、赔偿在2000元以上。出现集体上访事件、上级领导做出现责任追究决定的事故为重大事故。(八)凡因行政执法过错由上级部门取消行政决定和行政赔偿2000以下,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通报、警告处分。凡因行政执法过错、败诉、行政赔偿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调离辞退的处分,并扣除六个月基本工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有违法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索 引 号:GCX0045/2022-14521
发文机关: 驿前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驿前镇行政执法制度公示
执法工作台账制度
一、建立动态巡查台账、里程等级。
台账等级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情况、巡查里程和巡查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并将巡查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案件登记。
对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案件必须做好登记。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三、做好违法行为处罚登记。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分类的规定,做到登记详实、账目清晰。
行政执法工作日常巡查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明确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线路、在规定的时间、对规定的管理职责进行巡查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辖区重点路段保持不间断巡查,避免巡查盲区,造成管理疏漏。
四、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并查处,其中违法建筑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4小时之内发现并查处。
五、行政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时须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情,工作细致认真, (略) 管理的法律、法规。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纠正违章时,应先出示证件,讲明道理,文明执法。
七、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时,由专人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禁使用其他票据。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将罚款和暂扣物品在当天上缴,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巡查中发现问题机会处置并上报。
十、行政执法人员执勤时按规定着装,举止端庄,文明执勤,做到“三理”(纠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处罚尺度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执勤后要按时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及各类文书报表,文书要及时归档。
各程序主要工作任务
(一)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当场填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要求: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一般程序
履行要求:填制《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日提出。
执法队队容风纪
为了规范队员的着装、仪容、举止,充分展现其精神面貌和战斗力,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着装
㈠队员必须按照规定穿制服,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保持队容严整,
㈡队员非因公外出期间应当着便装
㈢制式服装以及帽徽、肩章、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送)给他人。所有离队人员的制式服装及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二、仪容
㈠队员头发应当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须、大鬓角和小胡子,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㈡队员不得纹身。不得再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顶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统一配发的墨镜外,不得戴其他有色眼镜。
㈢队员着制服时,只准佩戴大队统一发的胸章(卡),不准佩戴其他徽章。
三、举止
㈠队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制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㈡执勤中,步行应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坐岗时不得斜靠坐凳、翘脚、看书报、打瞌睡。
㈢队员参加集体活动列队时,队列要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㈣队员着制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冒顶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因特殊情况,不适合脱帽时,由在场指挥员临时规定。
㈤队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的声誉。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㈥队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㈦队员不得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
㈧队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㈨队员在执勤时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㈩队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不得在酒后上岗执勤;中午一律禁酒。
(十一)队员着制服时,不得出入酒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饭后酒楼、歌舞厅和电子游艺等场所消费娱乐。
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
(一)依法行政基本素质——包括完成正常业务和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质量及数量如何,考核工作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工作纪律、文明执法等情况;考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业务上是否肯钻研,用于创新;是否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对待管理相对人的态度是否和蔼、有耐性;对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全局观念,创新意识,依法行政执行情况等;
(二)履行职责——包括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是否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
(三)社会评价——对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只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中是否有被投诉的情况,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办理各种事项;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问卷结果评价执法人员的执法业绩。
第三条考核方法
对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做到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考核方法采取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一、平时考察:
(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活动的表现,考核执法人员业务,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二)通过群众投诉、行政执法过程责任追究等情况,考核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
(三)通过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执行,考核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四)通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和成果。
二、定期考核:
(一)年终考核,结合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每个执法人员进行自我总结,并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全面进行考核;
(二)平时考核,结合群众反映的情况集中考核。
第四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是否发生越权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五)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
(七)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使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适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法人员的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
(三)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执法;
(四)是否做到文明自发、人性化执法;
(五)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条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除表彰机关给予的奖励外,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并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决定或经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六)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与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主体有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误以及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重大错误的;
(三)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四)个人的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执法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十二条考核要求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要全面、客观反映工作人员的状况,并按照统一标准,作出评价;
(二)注重实绩原则,着重考核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实绩;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考核档案,对考核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记录及时整理,收入考核档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仪表整洁,服从安排,工作到位;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不徇私情,秉公办案;
三、忠于职守,德才兼备,尽职尽责,清正廉洁;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依法办案;
五、依照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应主动出示证件,文明执法,敢于执法;
六、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款额,不得随意变动。
八、严格保密制度,对调查材料、举报人情况、证人证词、证据、证明材料,均不得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透露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九、错案必改,违法必究;
十、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
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定
一、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越权执法,上岗执法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调查取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克服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做到证件齐全,文明、公正、公平、合理执法。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宣讲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法规意识。
四、牢记队容风纪,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执行公务时不准喝酒、酒后驾车,因酗酒造成的后果一律自负。
六、上岗执法时要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不得勾肩搭背,衣冠不整,敞胸解怀,举止不端。
七、严格执行上级文明执法的各项规定。
行政执法工作五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日喝酒;对行政相对人办事推诿、刁难,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者不予办理。
二、严禁利用职权收要、赊借行政相对人钱物,报销费用,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消费和服务。
三、严禁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
四、严禁利用行政审批职权引导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及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二职业或者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
五、严禁在监督管理不作为、乱作为,滥施职权,或者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该查处不查处。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以上禁令的,先予停职,再依程序处理,被本部门上级机关问责的,视情形对该部门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六)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第五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三)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四)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五)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七)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对、扣押、没收、征收的财务或物品的;(八)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九)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十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十二)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十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六条根据违反执法行为的过错、危害、情节等因素,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离岗培训;(四)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五)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根据情节,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法执法的;(二)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三)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四)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应该从重处理的。
第八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一)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二)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执法的不良影响的;(三)在调查违法执法行为中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有免责规定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具体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一)凡未经单位(包括中队)安排同意,队员擅自执法和强制执法,造成的过错和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队员单独行政职权造成过错,由该队员承担责任;(二)无需审核或者批准、未经审核或者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三)经审核或者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审核人和批准人做出错误决定的,或者承办人不按照审核人、批准人的意见执行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四)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或者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五)根据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承担责任。但是,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六)两人以上共同执法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无法区分,共同承担责任。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七)凡不属单位组织的强制性行为和队员自卫行为,而因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群众或纠章对象受伤害和损失赔偿在500元以下为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伤害事故赔偿在500-2000元以下影响较大事故;凡故意伤害或是轻伤以上、赔偿在2000元以上。出现集体上访事件、上级领导做出现责任追究决定的事故为重大事故。(八)凡因行政执法过错由上级部门取消行政决定和行政赔偿2000以下,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通报、警告处分。凡因行政执法过错、败诉、行政赔偿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调离辞退的处分,并扣除六个月基本工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有违法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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