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中昌高端工业织物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中昌高端工业织物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中昌高端工业织物生产基地项目 | 中昌(天津) (略) | (略) 空港经济区纬十道155号 | 天津玺丽 (略) | 现有工程至今未建设,且今后不再建设。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均为重新购置,不依托现有工程。本次改建项目依托现有生产车间进行生产,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双剑杆织机、研发及实验设备,建设年产250万平米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及产业用织物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2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0万元,占总投资的0.56%,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修剪废气、定型、烘干废气、燃气烟气和实验废气。修剪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治理后,由一根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经集气罩收集的定型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烘干废气一同通过油烟净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由一根25米高排气筒P2排放;燃气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一根31米高排气筒P3排放;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活性炭治理后,由一根30米高排气筒P4排放。其中P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相应标准限值要求;P2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相应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三其他行业中燃气炉窑标准限值要求;P3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中表4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P4排气筒排放的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TRVOC、非*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修剪工序及定型、烘干工序中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中修剪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定型、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在厂界地面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的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外1m处的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2规定的限值(2mg/m3)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排放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新增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蒸汽冷凝水、蒸发器排污水和软水制备系统排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与生产废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外排的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双剑杆织机、经编机、整经机、合股机、剪毛机、定型机、验布机、剖布机、膨布机、刷毛机、翻布机、裁条机、环保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集尘灰、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胶桶、废边角料、废活性炭、实验设备及容器清洗废水、实验样品、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日-12月15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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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昌高端工业织物生产基地项目 | 中昌(天津) (略) | (略) 空港经济区纬十道155号 | 天津玺丽 (略) | 现有工程至今未建设,且今后不再建设。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均为重新购置,不依托现有工程。本次改建项目依托现有生产车间进行生产,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双剑杆织机、研发及实验设备,建设年产250万平米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及产业用织物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2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0万元,占总投资的0.56%,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修剪废气、定型、烘干废气、燃气烟气和实验废气。修剪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治理后,由一根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经集气罩收集的定型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烘干废气一同通过油烟净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由一根25米高排气筒P2排放;燃气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一根31米高排气筒P3排放;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活性炭治理后,由一根30米高排气筒P4排放。其中P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相应标准限值要求;P2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相应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三其他行业中燃气炉窑标准限值要求;P3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中表4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P4排气筒排放的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TRVOC、非*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修剪工序及定型、烘干工序中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中修剪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定型、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在厂界地面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的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外1m处的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2规定的限值(2mg/m3)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排放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新增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蒸汽冷凝水、蒸发器排污水和软水制备系统排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与生产废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外排的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双剑杆织机、经编机、整经机、合股机、剪毛机、定型机、验布机、剖布机、膨布机、刷毛机、翻布机、裁条机、环保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集尘灰、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胶桶、废边角料、废活性炭、实验设备及容器清洗废水、实验样品、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日-12月15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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