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贺州市燚荣医疗综合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贺州市燚荣医疗综合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燚荣医疗综合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110-*-04-01-*) (略) 光明大道与永丰路交汇处西北侧A-01地块,包括1家 (略) 、4家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总用地面积为73680.92m2,其
(略) 规划占用647.23m2,净用地面积为73033.69m2。拟建建筑总建筑面积为*m2,主要工程包括1#综合服务用房、2#综合服务用房、3# (略) 、4# (略) 、5# (略) 、6# (略) 、7# (略) 、8# (略) 、9# (略) 、 (略) 的10#门诊楼、11#发热门诊、12#医技楼、13#住院楼、地下室等。项目共设计床位799张,设计门急诊接诊量6000 人次/日。
其 (略) 设置鉴定科、体检科、精神科、心理科、检验科、康复科; (略) 设置小儿骨科、脊柱科、创伤骨科、骨内科、检验科、超声科、输血科、放射科、康复科; (略) 设置放射科、神经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疼痛康复科、骨关节康复科; (略) 设置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检验科; (略) 设置儿科、内科、外科、妇科、产科、中医科、皮肤科、美容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放射科、检验科、功能科、病理科/输血科、静配中心、体检中心、血透中心、康复医学中心、内镜中心。项目不设置传染病科、结核病科等传染性科室,发现类似传染病患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程序 (略) 治疗。项目不设置洗衣房和锅炉房,不设置传染病科室和负压隔离病房,洗衣工作外委有关单位。
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建设1#楼、2#楼、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提升泵站、生活垃圾收集站、医疗废物收集站等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二期建设3#楼~9#楼,共350张床位;三期建设10#楼~13#楼,共449张床位。
项目总投资为9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4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75%。
二、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大气及声环境保护目标为刑侦支队训练基地, (略) (略) , (略) 职业学校,金泰湖公园,天保堂、黄田新城等29个居民区和村庄;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贺江和爱民河;声环境目标为天保堂和牛栏碑两个居民区。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出入车辆清洗等防治措施。落实工程渣土处置消纳场所和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进行车辆密闭无泄漏、应保证车箱挡板高于渣土5厘米以上、并加盖密封。
2.运营期检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碱液喷淋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柴油发电机废气采用配套尾气净化装置处理,通过排烟道高空排放;中药异味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高空排放;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废气经机械排风通过高于地面2.5m排气筒排放。
3.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系统收集,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要求。
4.运营期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垃圾收集点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除臭,医疗消毒异味采取加强各楼层通风换气的治理措施。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施工设备清洗废水采用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运营期医疗废水、喷淋废水、综合服务用房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分别单独收集经化粪池预处理,检验科废水经中和/次氯酸盐氧化法/FeSO4-石灰法+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单独收集、隔油、化粪池预处理,上述预处理污水混合后经自建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生物接触氧化+二沉池+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医疗废物、废药物和药品、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检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2.运营期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运处置。
3.运营期产生的一次性输液瓶(袋)经规范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回收资质的单位处置回收利用;废中药渣暂存于生活垃圾收集站内,每天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定期交由具有相关回收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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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略)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燚荣医疗综合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110-*-04-01-*) (略) 光明大道与永丰路交汇处西北侧A-01地块,包括1家 (略) 、4家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总用地面积为73680.92m2,其
(略) 规划占用647.23m2,净用地面积为73033.69m2。拟建建筑总建筑面积为*m2,主要工程包括1#综合服务用房、2#综合服务用房、3# (略) 、4# (略) 、5# (略) 、6# (略) 、7# (略) 、8# (略) 、9# (略) 、 (略) 的10#门诊楼、11#发热门诊、12#医技楼、13#住院楼、地下室等。项目共设计床位799张,设计门急诊接诊量6000 人次/日。
其 (略) 设置鉴定科、体检科、精神科、心理科、检验科、康复科; (略) 设置小儿骨科、脊柱科、创伤骨科、骨内科、检验科、超声科、输血科、放射科、康复科; (略) 设置放射科、神经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疼痛康复科、骨关节康复科; (略) 设置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检验科; (略) 设置儿科、内科、外科、妇科、产科、中医科、皮肤科、美容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放射科、检验科、功能科、病理科/输血科、静配中心、体检中心、血透中心、康复医学中心、内镜中心。项目不设置传染病科、结核病科等传染性科室,发现类似传染病患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程序 (略) 治疗。项目不设置洗衣房和锅炉房,不设置传染病科室和负压隔离病房,洗衣工作外委有关单位。
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建设1#楼、2#楼、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提升泵站、生活垃圾收集站、医疗废物收集站等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二期建设3#楼~9#楼,共350张床位;三期建设10#楼~13#楼,共449张床位。
项目总投资为9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4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75%。
二、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大气及声环境保护目标为刑侦支队训练基地, (略) (略) , (略) 职业学校,金泰湖公园,天保堂、黄田新城等29个居民区和村庄;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贺江和爱民河;声环境目标为天保堂和牛栏碑两个居民区。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出入车辆清洗等防治措施。落实工程渣土处置消纳场所和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进行车辆密闭无泄漏、应保证车箱挡板高于渣土5厘米以上、并加盖密封。
2.运营期检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碱液喷淋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柴油发电机废气采用配套尾气净化装置处理,通过排烟道高空排放;中药异味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高空排放;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废气经机械排风通过高于地面2.5m排气筒排放。
3.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系统收集,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要求。
4.运营期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垃圾收集点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除臭,医疗消毒异味采取加强各楼层通风换气的治理措施。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施工设备清洗废水采用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2.运营期医疗废水、喷淋废水、综合服务用房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分别单独收集经化粪池预处理,检验科废水经中和/次氯酸盐氧化法/FeSO4-石灰法+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单独收集、隔油、化粪池预处理,上述预处理污水混合后经自建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生物接触氧化+二沉池+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最 (略) 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医疗废物、废药物和药品、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检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2.运营期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运处置。
3.运营期产生的一次性输液瓶(袋)经规范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回收资质的单位处置回收利用;废中药渣暂存于生活垃圾收集站内,每天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餐厨垃圾及废油脂定期交由具有相关回收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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