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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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我县瓶装 (略) 场秩序,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且不得超范围和跨区域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和销售点: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禁止改装气瓶或者使用擅自翻新的气瓶。

三、凡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驾驶员、押运员需有相应的危化品从业资格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或经营液化石油气;禁止私自倒装、掺假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统一负责气瓶配送、管理、维护、送检、报废,严格落实气瓶实名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气瓶充装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技术指导。

六、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

七、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管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违反国家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管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和保护群众积极揭发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管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行为,举报电话:0834-*。



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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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我县瓶装 (略) 场秩序,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且不得超范围和跨区域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和销售点: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禁止改装气瓶或者使用擅自翻新的气瓶。

三、凡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驾驶员、押运员需有相应的危化品从业资格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或经营液化石油气;禁止私自倒装、掺假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统一负责气瓶配送、管理、维护、送检、报废,严格落实气瓶实名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气瓶充装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技术指导。

六、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

七、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管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违反国家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管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和保护群众积极揭发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管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行为,举报电话: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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