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2022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政府公告
广昌县2022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政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湖泊保护条例》《 (略) 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广昌县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界定
广昌县南头等32座水库水利工程划界范围为小(1)型水库6座,小(2)型水库26座,分别为南头水库(小1)、塘背水库(小1)、官陂水库(小1)、石咀水库(小1)、芙蓉水库(小1)、高坑水库(小1)、八尾垅水库(小2)、钵仔窠水库(小2)、高岩水库(小2)、海尾垅水库(小2)、含田水库(小2)、胡源水库(小2)、鸡拔垅水库(小2)、焦坑水库(小2)、雷公石水库(小2)、廖源水库(小2)、龙井水库(小2)、楼梯岭水库(小2)、罗源水库(小2)、马屎窟水库(小2)、山陂水库(小2)、山背水库(小2)、送子塘水库(小2)、塘坑水库(小2)、万陀岩水库(小2)、下甫水库(小2)、下山庄水库(小2)、下石示水库(小2)、新淇水库(小2)、杨梅水库(小2)、源头水库(小2)、龙潭水库(小2)。
(1)广昌县南头等32座水库管理范围划界
小型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 (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单侧),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
(2)广昌县南头等32座水库保护范围划界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m。保护范围越过分水岭的以分水岭为保护范围边界。
(二)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定
广昌县甘竹堤、白田堤为5级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以临水侧堤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0米,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临水侧保护范围线以临水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背水侧保护范围线以背水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三)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 (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湖泊保护条例》《 (略) 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广昌县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界定
广昌县南头等32座水库水利工程划界范围为小(1)型水库6座,小(2)型水库26座,分别为南头水库(小1)、塘背水库(小1)、官陂水库(小1)、石咀水库(小1)、芙蓉水库(小1)、高坑水库(小1)、八尾垅水库(小2)、钵仔窠水库(小2)、高岩水库(小2)、海尾垅水库(小2)、含田水库(小2)、胡源水库(小2)、鸡拔垅水库(小2)、焦坑水库(小2)、雷公石水库(小2)、廖源水库(小2)、龙井水库(小2)、楼梯岭水库(小2)、罗源水库(小2)、马屎窟水库(小2)、山陂水库(小2)、山背水库(小2)、送子塘水库(小2)、塘坑水库(小2)、万陀岩水库(小2)、下甫水库(小2)、下山庄水库(小2)、下石示水库(小2)、新淇水库(小2)、杨梅水库(小2)、源头水库(小2)、龙潭水库(小2)。
(1)广昌县南头等32座水库管理范围划界
小型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 (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单侧),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
(2)广昌县南头等32座水库保护范围划界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m。保护范围越过分水岭的以分水岭为保护范围边界。
(二)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定
广昌县甘竹堤、白田堤为5级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以临水侧堤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0米,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以背水侧堤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临水侧保护范围线以临水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背水侧保护范围线以背水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三)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 (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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