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日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行为,保障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略) 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略) 生态环境厅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环办字函〔2021〕330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13/T5257-2020) (略) 生态环境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沧环办函[2021]6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常态化、全覆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科技监管数据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行联合随机抽查,推进公平公正
公开,着力打造公平竞争、 (略) 场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职责,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坚持科学精准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排污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有效发挥在线监测、远程执法、分表计电、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控设施,以及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等移动监测设备作用,整合线索、关联分析、综合研判,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检查,将严、实、深、细、精贯穿于执法监管工作全过程。
坚持“应联合尽联合”。合理统筹制定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工作计划,减少对企业现场检查次数,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等问题,充分释放“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红利, (略) 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公正监管,及时信息公开,强化结果运用,主动接受监督,从随机抽取、检查过程、结果认定、结果公开等方面全流程规范随机抽查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
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海洋、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应急等相关业务科室和执法机构在对检查对象开展日常监管检查时,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监管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二)科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略) 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级“三定方案”、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制定并公开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按照“谁制定、谁调整”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监管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内容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子项、事项类别、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是否适用联合抽查等内容。
(三)持续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执法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检查对象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排污单位违法记录、信访举报情况、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要素,设置各类标识,并根据检查对象存续变动、信息变更、停工停产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四)动态更新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设立行政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年度检查次数等分类标注要素,并随人员岗位变动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探索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 (略) 所和专家专技人员。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3类,并设置不同抽查比例,实现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常态化。重点监管对象指定条件与特殊监管对象或一般监管对象指定条件相冲突的,应分别以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的指定条件为准。
重点监管对象。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排污许可重点管
理企业,指定为重点监管对象。本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特殊监管对象。将环境信用级别较低或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指定为特殊监管对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信用评价C、D、E级的,被生 (略) 厅挂牌督办的,上一季度因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群众举报查实的企业。本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一般监管对象。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A级的等环境信用级别较高、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以及检查名录库中除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外的企业,指定为一般监管对象。本级至少按照1:10的比例(执法人员数量:被检查对象数量)确定年度被检查对象数量。
(六)随机抽查开展形式。随机抽查开展形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
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实施方式。随机抽查实施方式分为现场检查、科技检查、其他检查等方式,应根据随机抽查对象和随机抽查内容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方式。对于“非现场”监管设施不完备,或投诉举报、领导交办、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非现场”监管设施推送的问题线索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方式依法开展现场检查。
科技检查方式。对于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或“非
现场”监管设施完备的企业,一般通过科技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其他检查方式。除现场检查、科技检查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其他检查方式,采用其他检查方式开展检查的,应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常态化开展联合抽查。 (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在确保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常态化、全覆盖的前提下,科学统筹制定年度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其中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年度联合随机抽查次数和检查主体数量要求,内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3%,着力提升部门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九)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检查前应组织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充分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行政许可、经营状态、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予以配合。在检查过程中应按照《 (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检查结束后,应现场通过“移动执法APP”如实填写检查记录,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在系统内进行提交。检查记录应在现场进行打印,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固定现场记录。
(十)按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工作并作出检查结果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河北)、“信用中国(河北)”、政府统一的信息平台或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处理”等规范化表述。
(十一)依法履行随机抽查工作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检查人员在查处
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依法依规移交处理。检查人员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的,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厘清监管工作职责,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强化内部联合抽查,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延辉(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石 ?明(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成 ?员:李博粲(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赵曙光(综合办公室主任)
黄海威(大气科科长)
李炳伟(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史凯程(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高鹏飞(水污染防治科负责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调度、总结、通报等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按照队*专业化、管理制度化要求,通过采取线上培训、线下练兵、知识竞赛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典型案例的教学培训工作,大幅提高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监管工作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策和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的检查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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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行为,保障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略) 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略) 生态环境厅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环办字函〔2021〕330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13/T5257-2020) (略) 生态环境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沧环办函[2021]6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常态化、全覆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科技监管数据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行联合随机抽查,推进公平公正
公开,着力打造公平竞争、 (略) 场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职责,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坚持科学精准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排污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有效发挥在线监测、远程执法、分表计电、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控设施,以及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等移动监测设备作用,整合线索、关联分析、综合研判,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检查,将严、实、深、细、精贯穿于执法监管工作全过程。
坚持“应联合尽联合”。合理统筹制定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工作计划,减少对企业现场检查次数,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等问题,充分释放“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红利, (略) 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公正监管,及时信息公开,强化结果运用,主动接受监督,从随机抽取、检查过程、结果认定、结果公开等方面全流程规范随机抽查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
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海洋、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应急等相关业务科室和执法机构在对检查对象开展日常监管检查时,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监管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二)科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略) 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级“三定方案”、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制定并公开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按照“谁制定、谁调整”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监管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内容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子项、事项类别、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是否适用联合抽查等内容。
(三)持续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执法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检查对象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排污单位违法记录、信访举报情况、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要素,设置各类标识,并根据检查对象存续变动、信息变更、停工停产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四)动态更新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设立行政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年度检查次数等分类标注要素,并随人员岗位变动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探索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 (略) 所和专家专技人员。
(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3类,并设置不同抽查比例,实现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常态化。重点监管对象指定条件与特殊监管对象或一般监管对象指定条件相冲突的,应分别以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的指定条件为准。
重点监管对象。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排污许可重点管
理企业,指定为重点监管对象。本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特殊监管对象。将环境信用级别较低或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指定为特殊监管对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信用评价C、D、E级的,被生 (略) 厅挂牌督办的,上一季度因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群众举报查实的企业。本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一般监管对象。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A级的等环境信用级别较高、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以及检查名录库中除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外的企业,指定为一般监管对象。本级至少按照1:10的比例(执法人员数量:被检查对象数量)确定年度被检查对象数量。
(六)随机抽查开展形式。随机抽查开展形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
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实施方式。随机抽查实施方式分为现场检查、科技检查、其他检查等方式,应根据随机抽查对象和随机抽查内容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方式。对于“非现场”监管设施不完备,或投诉举报、领导交办、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非现场”监管设施推送的问题线索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方式依法开展现场检查。
科技检查方式。对于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或“非
现场”监管设施完备的企业,一般通过科技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其他检查方式。除现场检查、科技检查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其他检查方式,采用其他检查方式开展检查的,应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常态化开展联合抽查。 (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在确保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常态化、全覆盖的前提下,科学统筹制定年度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其中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年度联合随机抽查次数和检查主体数量要求,内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3%,着力提升部门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九)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检查前应组织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充分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行政许可、经营状态、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予以配合。在检查过程中应按照《 (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检查结束后,应现场通过“移动执法APP”如实填写检查记录,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在系统内进行提交。检查记录应在现场进行打印,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固定现场记录。
(十)按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工作并作出检查结果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河北)、“信用中国(河北)”、政府统一的信息平台或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处理”等规范化表述。
(十一)依法履行随机抽查工作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检查人员在查处
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依法依规移交处理。检查人员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的,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厘清监管工作职责,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强化内部联合抽查,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延辉(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石 ?明(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成 ?员:李博粲(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赵曙光(综合办公室主任)
黄海威(大气科科长)
李炳伟(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史凯程(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高鹏飞(水污染防治科负责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调度、总结、通报等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按照队*专业化、管理制度化要求,通过采取线上培训、线下练兵、知识竞赛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典型案例的教学培训工作,大幅提高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监管工作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策和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的检查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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