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
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
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 (略) 天河区东南部,吉沥街155号,占地面积为49190.31m2,于1996年建成投产,于2020年停产,2021年10月完成拆除。地块东面及南面均为山丘(岐山),西面为天河环卫停车场;北面原为吉沥街及临街商铺,现状为执信三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执信中学天河校区项目地块(天河区AT1005、AT1012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批复》(穗府函﹝2017﹞144号)等文件,该地块未来拟转变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及道路(S1)。
根据**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部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略) 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2016﹞第42号) (略) 人民政府印发的《 (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 (略) 人民政府印发的《 (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穗府﹝2017﹞13号)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调查单位编制完成《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调报告》)和《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详调报告》),并于2022年9月完成备案;编制完成《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评报告》),并于2022年10月完成备案。
根据调查结论及风险评估结果,该地块需进行污染土壤修复,修复目标污染物共6项,包括石油烃(C10-C40)、*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其中,石油烃(C10-C40)超标深度达12m。地块总修复面积9839.08m2,修复深度在0~12m,总修复土方量为24057.8m3,其中,石油烃(C10~C40)污染土修复方量为23155.54m3,*苯和石油烃复合污染土方量为642.19m3,多环芳烃与石油烃(C10~C40)复合污染土方量为260.04m3。
根据国家与地方相关法规与政策,土地使用权人拟委托修复单位对该地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根据《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本项目土壤异位修复的施工范围需避开古树后续资源的控制保护范围,在基坑验收时若该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边界侧壁检验合格,则证明污染土壤已清挖完毕;若该边界侧壁检验不合格则需采用相应的风险阻隔措施对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污染土壤进行管控。因此,地块最终总修复面积9776.21m2(相比风评报告减少了68.97m2),修复深度为0~12m,总修复土方量为23844.92m3(相比风评报告减少了212.85m3),其中,石油烃(C10-C40)修复土方量为22942.69m3(相比风评报告减少了212.85m3),*苯与石油烃(C10-C40)污染土修复方量为642.19m3,多环芳烃与石油烃(C10-C40)污染土修复方量为260.04m3,并确定修复模式如下:挥发性有机污染土壤开挖后采用原地异位修复模式对其进行处理、半挥发性有机污染土壤开挖采用异地修复模式对其进行处理处置。
由于该项目涉及有机物污染,施工过程对周围的环境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根据《 (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穗府〔2017〕13号)中的“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任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及《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为此,受土地使用权人的委托,环境监理单位编制了《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监理的技术要求,开展施工环境监理工作,为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修复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 (略) 天河区东南部,吉沥街155号,占地面积为49190.31m2,于1996年建成投产,于2020年停产,2021年10月完成拆除。地块东面及南面均为山丘(岐山),西面为天河环卫停车场;北面原为吉沥街及临街商铺,现状为执信三路。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执信中学天河校区项目地块(天河区AT1005、AT1012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批复》(穗府函﹝2017﹞144号)等文件,该地块未来拟转变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及道路(S1)。
根据**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部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略) 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2016﹞第42号) (略) 人民政府印发的《 (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 (略) 人民政府印发的《 (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穗府﹝2017﹞13号)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调查单位编制完成《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调报告》)和《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详调报告》),并于2022年9月完成备案;编制完成《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评报告》),并于2022年10月完成备案。
根据调查结论及风险评估结果,该地块需进行污染土壤修复,修复目标污染物共6项,包括石油烃(C10-C40)、*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其中,石油烃(C10-C40)超标深度达12m。地块总修复面积9839.08m2,修复深度在0~12m,总修复土方量为24057.8m3,其中,石油烃(C10~C40)污染土修复方量为23155.54m3,*苯和石油烃复合污染土方量为642.19m3,多环芳烃与石油烃(C10~C40)复合污染土方量为260.04m3。
根据国家与地方相关法规与政策,土地使用权人拟委托修复单位对该地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根据《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本项目土壤异位修复的施工范围需避开古树后续资源的控制保护范围,在基坑验收时若该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边界侧壁检验合格,则证明污染土壤已清挖完毕;若该边界侧壁检验不合格则需采用相应的风险阻隔措施对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污染土壤进行管控。因此,地块最终总修复面积9776.21m2(相比风评报告减少了68.97m2),修复深度为0~12m,总修复土方量为23844.92m3(相比风评报告减少了212.85m3),其中,石油烃(C10-C40)修复土方量为22942.69m3(相比风评报告减少了212.85m3),*苯与石油烃(C10-C40)污染土修复方量为642.19m3,多环芳烃与石油烃(C10-C40)污染土修复方量为260.04m3,并确定修复模式如下:挥发性有机污染土壤开挖后采用原地异位修复模式对其进行处理、半挥发性有机污染土壤开挖采用异地修复模式对其进行处理处置。
由于该项目涉及有机物污染,施工过程对周围的环境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根据《 (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穗府〔2017〕13号)中的“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任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及《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为此,受土地使用权人的委托,环境监理单位编制了《天河区吉山沥青拌厂二期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监理的技术要求,开展施工环境监理工作,为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修复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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