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作出的山西鑫佳德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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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作出的山西鑫佳德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作出的山 (略) 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文件名称:关于山 (略) 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清环审批[2022]15号

审批时间:**日

审批文件全文

清环审批[2022]15号

关于山 (略) 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山 (略) 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报批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清徐县孟封镇孟封村小杨路南2号,投资1150万元,租用山西恒 (略) 现有闲置车间、办公用房及空地约3200m2,购置挤出吹塑机、挤出注塑机、空气压缩机、破碎机、混料搅拌机等设备,并配套水、电、消防等相关设施,建设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项目。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清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予以备案,代码:2112-*-89-05-*,在严格落实《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环保对策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同意实施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16台吹塑机顶部挤出口上方、4台注塑机顶部分别设集气罩,所有废气收集后通过管道进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规定的限值。

2、项目不设食堂、浴室、宿舍,生活污水经管网进入孟封污水处理厂;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雨水排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并设立标识牌。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对吹塑机、空压机、风机等噪声设备进行治理,同时加强设备保养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项目不合格品、边角料收集后返回破碎工序作原材料;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贮存要求,在车间设危险废物暂存库(5m2),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用专用容器贮存并设立警示标识,地面采取硬化、防渗处理,四周设围堰,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同时建立转运记录等相关管理台账;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非*烷总烃0.09t/a,运营后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生产前按规定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建设过程及投入使用后,产生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税。本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涉及的特殊敏感区和重要敏感区,在采取环评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专家意见后,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污染可控,选址可行,该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要求你单位同步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本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报告表》和本批复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清徐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作出的山 (略) 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文件名称:关于山 (略) 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清环审批[2022]15号

审批时间:**日

审批文件全文

清环审批[2022]15号

关于山 (略) 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山 (略) 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报批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清徐县孟封镇孟封村小杨路南2号,投资1150万元,租用山西恒 (略) 现有闲置车间、办公用房及空地约3200m2,购置挤出吹塑机、挤出注塑机、空气压缩机、破碎机、混料搅拌机等设备,并配套水、电、消防等相关设施,建设年产5800万套塑料壶(桶)项目。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清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予以备案,代码:2112-*-89-05-*,在严格落实《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环保对策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同意实施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16台吹塑机顶部挤出口上方、4台注塑机顶部分别设集气罩,所有废气收集后通过管道进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规定的限值。

2、项目不设食堂、浴室、宿舍,生活污水经管网进入孟封污水处理厂;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雨水排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并设立标识牌。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对吹塑机、空压机、风机等噪声设备进行治理,同时加强设备保养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项目不合格品、边角料收集后返回破碎工序作原材料;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贮存要求,在车间设危险废物暂存库(5m2),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用专用容器贮存并设立警示标识,地面采取硬化、防渗处理,四周设围堰,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同时建立转运记录等相关管理台账;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非*烷总烃0.09t/a,运营后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生产前按规定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建设过程及投入使用后,产生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税。本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涉及的特殊敏感区和重要敏感区,在采取环评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专家意见后,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污染可控,选址可行,该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要求你单位同步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本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报告表》和本批复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清徐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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