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窑子沟水库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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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窑子沟水库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宝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窑子沟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新窑子沟水库建成于1965年,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具防洪功能的V等小(2)型水库。 (略) 南泥湾农场南泥湾农场东南约3.7km的新窑子沟流域内, (略) 约45km。坝址位于新窑子沟下游,距沟口约2.4k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31.0km2。大坝现状为均质土坝,最大坝高为20m,水库总库容为54.44万m3,设计灌溉面积500亩。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相应洪峰流量为55.8m3/s,200年一遇校核,相应洪峰流量为122m3/s,洪水总量112万m3。水库总库容62.83万m3,兴利库容4.81万m3,防洪库容17.01万m3,正常蓄水位1127.30m,设计洪水位1129.38m,校核水位1131.00m,坝顶高程1132.00m,坝高20.00m。水库由大坝、溢洪道、放水工程三大部分组成。溢洪道位于坝体左岸,为开敞式溢洪道,分为引渠段、宽顶堰段、泄槽段、消能防冲段及尾渠段。放水工程位于坝体右岸,由进水卧管、涵洞及闸阀井组成。

(一)管理范围

新窑子沟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工程管理范围坝址区:大坝上游从坝坡脚线向上游外延50米,大坝下游从坝坡脚线向下游外延100米,大坝左右岸从坝端外延20米;溢洪道:溢洪道从溢洪道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放水设施从放水设施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水库校核洪水位(1131.00米)以下区域。

(二)保护范围

新窑子沟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大坝下游从管理范围线外延100米,大坝左右岸从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溢洪道从管理范围线外延100米,放水工程从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库区:南泥湾水库属于山丘区水库,因此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及库区保护范围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管理及安全的要求。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妨碍水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界桩、界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水库、穿水河、穿堤、临水库建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水库主管机关批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五)其他必须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及库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水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水库上下游建设影响水库安全稳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应急抢险救灾等涉库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水库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宝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窑子沟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新窑子沟水库建成于1965年,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具防洪功能的V等小(2)型水库。 (略) 南泥湾农场南泥湾农场东南约3.7km的新窑子沟流域内, (略) 约45km。坝址位于新窑子沟下游,距沟口约2.4k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31.0km2。大坝现状为均质土坝,最大坝高为20m,水库总库容为54.44万m3,设计灌溉面积500亩。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相应洪峰流量为55.8m3/s,200年一遇校核,相应洪峰流量为122m3/s,洪水总量112万m3。水库总库容62.83万m3,兴利库容4.81万m3,防洪库容17.01万m3,正常蓄水位1127.30m,设计洪水位1129.38m,校核水位1131.00m,坝顶高程1132.00m,坝高20.00m。水库由大坝、溢洪道、放水工程三大部分组成。溢洪道位于坝体左岸,为开敞式溢洪道,分为引渠段、宽顶堰段、泄槽段、消能防冲段及尾渠段。放水工程位于坝体右岸,由进水卧管、涵洞及闸阀井组成。

(一)管理范围

新窑子沟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工程管理范围坝址区:大坝上游从坝坡脚线向上游外延50米,大坝下游从坝坡脚线向下游外延100米,大坝左右岸从坝端外延20米;溢洪道:溢洪道从溢洪道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放水设施从放水设施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水库校核洪水位(1131.00米)以下区域。

(二)保护范围

新窑子沟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大坝下游从管理范围线外延100米,大坝左右岸从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溢洪道从管理范围线外延100米,放水工程从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库区:南泥湾水库属于山丘区水库,因此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及库区保护范围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管理及安全的要求。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妨碍水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界桩、界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水库、穿水河、穿堤、临水库建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水库主管机关批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五)其他必须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及库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水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水库上下游建设影响水库安全稳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应急抢险救灾等涉库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水库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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