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修改《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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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修改《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略) 交通运输局拟修改《 (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就《< (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公开征集意见。主要修改为:

一、《修改建议稿》拟对《实施细则》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进行修改,该条第一款“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略) 企业法 (略) 设立分支机构”,拟删除:“ (略) 企业法 (略) 设立分支机构”之规定,并调整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略) 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修改建议稿》拟对《实施细则》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进行修改,删除该条第一款“本市户 (略) 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之规定。

按照《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要求,《修改建议稿》拟对《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日为过渡期。 (略) 可参照执行。”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日起试行,有效期至**日止。”

(略) 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日可就修改内容提交意见和建议。

邮箱:*@*63.com

邮寄地址: (略) 姑苏区解放东路6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楼206室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建议稿)

(略) 交通运输局

**日

(略) 交通运输局拟修改《 (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就《< (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公开征集意见。主要修改为:

一、《修改建议稿》拟对《实施细则》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进行修改,该条第一款“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略) 企业法 (略) 设立分支机构”,拟删除:“ (略) 企业法 (略) 设立分支机构”之规定,并调整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略) 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修改建议稿》拟对《实施细则》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进行修改,删除该条第一款“本市户 (略) 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之规定。

按照《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要求,《修改建议稿》拟对《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日为过渡期。 (略) 可参照执行。”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日起试行,有效期至**日止。”

(略) 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日可就修改内容提交意见和建议。

邮箱:*@*63.com

邮寄地址: (略) 姑苏区解放东路6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楼206室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建议稿)

(略) 交通运输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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