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通畅和航行安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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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通畅和航行安全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福州港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元洪作业区和江阴港区下垄作业点、东瀚文关拖轮基地进出港航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航道畅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和破坏。维护航道畅通,保证水上交通安全,是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从事海上捕捞和养殖作业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福州港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元洪作业区、江阴港区下垄作业点、东瀚文关拖轮基地区域内的锚地、航道、港池、通航密集区、安全作业区等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对擅自在上述区域进行捕捞及养殖作业的,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宣传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搬迁、拆除,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对限期内不拆除的,应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三、禁止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禁止在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行为,禁止危害、破坏航标及辅助设施等影响航标使用的行为。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港池、通航密集区、安全作业区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网等海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除赔偿外,并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农业、公安、海事、海警、航政港政、渔监渔政等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交通、农业、公安、海事、海警、航政港政、渔监渔政等部门应加强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航道畅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日

  为切实加强福州港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元洪作业区和江阴港区下垄作业点、东瀚文关拖轮基地进出港航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航道畅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和破坏。维护航道畅通,保证水上交通安全,是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从事海上捕捞和养殖作业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福州港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元洪作业区、江阴港区下垄作业点、东瀚文关拖轮基地区域内的锚地、航道、港池、通航密集区、安全作业区等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对擅自在上述区域进行捕捞及养殖作业的,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宣传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搬迁、拆除,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对限期内不拆除的,应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三、禁止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禁止在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行为,禁止危害、破坏航标及辅助设施等影响航标使用的行为。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港池、通航密集区、安全作业区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网等海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除赔偿外,并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农业、公安、海事、海警、航政港政、渔监渔政等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交通、农业、公安、海事、海警、航政港政、渔监渔政等部门应加强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航道畅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日

  为切实加强福州港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元洪作业区和江阴港区下垄作业点、东瀚文关拖轮基地进出港航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航道畅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和破坏。维护航道畅通,保证水上交通安全,是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从事海上捕捞和养殖作业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福州港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元洪作业区、江阴港区下垄作业点、东瀚文关拖轮基地区域内的锚地、航道、港池、通航密集区、安全作业区等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对擅自在上述区域进行捕捞及养殖作业的,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宣传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搬迁、拆除,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对限期内不拆除的,应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三、禁止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禁止在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行为,禁止危害、破坏航标及辅助设施等影响航标使用的行为。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港池、通航密集区、安全作业区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网等海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除赔偿外,并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农业、公安、海事、海警、航政港政、渔监渔政等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交通、农业、公安、海事、海警、航政港政、渔监渔政等部门应加强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航道畅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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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福州港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元洪作业区和江阴港区下垄作业点、东瀚文关拖轮基地进出港航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航道畅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和破坏。维护航道畅通,保证水上交通安全,是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从事海上捕捞和养殖作业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福州港江阴港区、松下港区元洪作业区、江阴港区下垄作业点、东瀚文关拖轮基地区域内的锚地、航道、港池、通航密集区、安全作业区等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对擅自在上述区域进行捕捞及养殖作业的,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宣传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搬迁、拆除,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对限期内不拆除的,应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三、禁止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禁止在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行为,禁止危害、破坏航标及辅助设施等影响航标使用的行为。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港池、通航密集区、安全作业区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网等海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除赔偿外,并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农业、公安、海事、海警、航政港政、渔监渔政等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交通、农业、公安、海事、海警、航政港政、渔监渔政等部门应加强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航道畅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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