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华电崇明华星81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关于上海华电崇明华星81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上海崇明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华电崇明华星81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绿华镇,东至1号坝路内侧和绿华镇与三星镇界河华星丰年河中线,西至水产路西侧63号民沟中线,南至南横引河,北至新渔五路南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列阵区、110kV预制舱式升压站以及其他公用和辅助工程等。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项目建成后,光伏系统装机容量为81.004MWp,年平均上网电量8667万kWh。项目总投资3745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勘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及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2、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铅蓄电池、事故废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旧光伏太阳能电池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3、应按《报告表》要求,加强对升压站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管控,升压站外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应的公众曝露限值。
4、应落实《报告表》要求,落实光污染减缓措施。
5、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和风险事故采取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华电崇明华星81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日
上海崇明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华电崇明华星81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绿华镇,东至1号坝路内侧和绿华镇与三星镇界河华星丰年河中线,西至水产路西侧63号民沟中线,南至南横引河,北至新渔五路南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列阵区、110kV预制舱式升压站以及其他公用和辅助工程等。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项目建成后,光伏系统装机容量为81.004MWp,年平均上网电量8667万kWh。项目总投资3745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勘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及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2、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铅蓄电池、事故废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旧光伏太阳能电池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3、应按《报告表》要求,加强对升压站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管控,升压站外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应的公众曝露限值。
4、应落实《报告表》要求,落实光污染减缓措施。
5、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和风险事故采取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华电崇明华星81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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