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2年12月14日拟对浙江永正锂电股份有限公司300t/a双极膜碳酸锂制备氢氧化锂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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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2年12月14日拟对浙江永正锂电股份有限公司300t/a双极膜碳酸锂制备氢氧化锂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至**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300t/a双极膜碳酸锂制备氢氧化锂中试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柯城区华阳路22号

建设单位:浙江 (略)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电池级氢氧化锂中试线计划运行时间为1年,中试工作完成后,该条中试线将予以关停拆除。中试项目拟投资550万元,利用公司现有一号厂区( (略) 柯城区华阳路22号)生产车间,新增部分设备,利用膜法试验生产电池级氢氧化锂。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编制期间,按规定以张贴公告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众参与。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未经环评批复不开工建设。若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我单位将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投料粉尘经侧边集气罩收集后再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后屋顶15米高空排放,风机风量为3500m3/h,排气筒编号为1#。反应釜废气经排空管收集至喷淋塔碱液喷淋处理后15米高空排放,设计风量1600m3/h。排气筒编号为2#。项目包装工段利用现有设备进行生产,产生废粉尘利用现有的脉冲除尘处理后17米高空排放,风机风量为2000 m3/h,排气筒编号为3#。食堂油烟废气利用现有的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屋顶排放。现有污水站需要整改,需要增加絮凝沉淀和自动加药工序,本项目工艺废水处理依托现有整改后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即采用絮凝沉淀+中和调节处理后纳管送至浙江 (略) 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传真):0570-*

通讯地址: (略) 世纪大道76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至**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300t/a双极膜碳酸锂制备氢氧化锂中试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柯城区华阳路22号

建设单位:浙江 (略)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电池级氢氧化锂中试线计划运行时间为1年,中试工作完成后,该条中试线将予以关停拆除。中试项目拟投资550万元,利用公司现有一号厂区( (略) 柯城区华阳路22号)生产车间,新增部分设备,利用膜法试验生产电池级氢氧化锂。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编制期间,按规定以张贴公告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众参与。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未经环评批复不开工建设。若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我单位将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投料粉尘经侧边集气罩收集后再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后屋顶15米高空排放,风机风量为3500m3/h,排气筒编号为1#。反应釜废气经排空管收集至喷淋塔碱液喷淋处理后15米高空排放,设计风量1600m3/h。排气筒编号为2#。项目包装工段利用现有设备进行生产,产生废粉尘利用现有的脉冲除尘处理后17米高空排放,风机风量为2000 m3/h,排气筒编号为3#。食堂油烟废气利用现有的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屋顶排放。现有污水站需要整改,需要增加絮凝沉淀和自动加药工序,本项目工艺废水处理依托现有整改后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即采用絮凝沉淀+中和调节处理后纳管送至浙江 (略) 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传真):0570-*

通讯地址: (略) 世纪大道76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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